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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化英泰广场延期开业遭投诉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28日 13:51  《法人》

  湖南怀化英泰广场延期开业遭投诉

  堪称怀化地标性商业建筑的英泰广场一再延迟开业,其背后是否另有隐情?

  文  本刊记者 伍洲奇 夏昆

  在怀化享有盛名的英泰国际商业广场(下称“英泰广场”),理应于今年8月交房开业,在经历数次宣布延迟开业后,最近又一次向业主宣布:将开业时间延迟至2012年3月。

  消息一出,遭受损失的业主们开始愤愤不平,随后有业主代表向媒体投诉。11月中旬,《法人》记者赴怀化采访获悉,英泰广场屡次延迟开业,是因为拆迁不利耽误了工期;怀化市政府相关部门就此召开了协调会,市领导则对记者表示:一定不让老百姓的利益受损。

  延期开业的英泰广场

  11月16日,西南明珠城——怀化沐浴在灿烂的阳光里。

  闲坐着喝茶的市民李林(化名),显得十分焦灼。李林告诉《法人》记者,他以前是一名司机,因为身体原因,他决定卖掉营运车,改行经商。随后,李林在怀化市知名的商业广场——英泰广场购买了一个商铺。

  根据李林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约定,英泰广场将于今年8月交房开业。手中已没有营生的李林,满怀希望地等待着英泰广场开业;但是,时至今年7月底,英泰广场主体工程还未完工,李林说他几乎每天都在英泰广场周围转圈,急切地关注着工程进度,期盼着商铺早日开业。

  李林回忆说,他等来的消息是,英泰广场将延期至10月份开业。虽然焦急,李林却也没有办法,只能静静地等待英泰广场的开业。但是一转眼,10月份都要过去了,英泰广场还是没有开业的半点迹象。李林急了,再一次跑到英泰广场营销中心,营销中心工作人员的回答,让他火冒三丈:英泰广场要延期到12月份才能开业。随后,李林在营销中心大吵了一架。

  让李林不能容忍的是,11月中旬,他又一次得知,英泰广场再一次延迟至2012年3月开业。于是,李林除了到英泰广场讨要说法,还开始向媒体投诉。

  和李林有类似遭遇的,还有市民王军(化名)。以前,王军在怀化市的另一商城经营服装,略有积蓄的他,后来在英泰广场购买了一个铺位,准备将原来的商铺退掉,搬到英泰广场自购的商铺经营。为了减少租金开支,王军甚至提前签订合同,于今年7月份退掉了原来租用的商铺。

  “英泰广场将延迟数月才能开业,但其中造成的经济损失谁来补偿?”王军说。

  城建投称拆迁不力所致

  接到李林等业主关心的英泰广场延迟开业投诉后,《法人》记者于11月16日赶赴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城建投”)。

  据了解,城建投是一家根据怀化市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城市基础设施具体项目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国有独资公司,承担着怀化市基础设施和重大社会发展项目的建设任务。英泰广场正是怀化市铁路枢纽配套改造工程的附属工程之一。

  在怀化市委宣传部官员的陪同下,城建投主管该项目的王姓副总经理和周姓法律顾问,接待了前来采访的《法人》记者。城建投两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英泰广场确实没有如合同约定按期交房开业,给业主们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导致英泰广场延迟交房的原因,是因为在拆迁过程中,遭遇了很多意想不到的因素,很多原工程所在地的拆迁工程遭遇了阻力,甚至直到今天,还有一幢拆迁不能执行到位,拆迁不力导致工程受阻。

  同时,针对“业主质疑利益受损提出过抗议”的疑问,王副总经理表示,业主因为利益受损,对此的确提出过抗议,城建投派人参与过协调;但是当记者追问协调结果时,王副总经理称不是本人参与协调,后来则改口称是信访局开的协调会,自己不是很清楚。但是,对于代表怀化市政府行使相关职权的国有独资公司,城建投对英泰广场屡次延迟交房开业,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

  在采访城建投前后,记者先后在英泰广场销售中心及周边进行了暗访。英泰广场销售中心销售员告诉佯装前来购房的《法人》记者,广场的主体工程已近尾声,销售工作也开展得如火如荼,称一楼的商铺已经售罄,如果现在要买商铺只有地下一层的了,而且得赶紧下手。因销售红火,英泰广场目前只接受一次性付款购买商铺,英泰广场商铺的每平方米价格,根据实际情况在3万元左右;而一楼商铺的价格为每平米5万元左右。

  对于交房开业时间,售楼员告诉记者,英泰广场将于明年3月份开业。对于记者追问为何没能如期在今年8月开业,售楼员则沉默不语。但记者在现场发现,英泰广场的主楼的确已经封顶,主体工程接近尾声。

  开发商应承担相应责任

  11月18日,《法人》记者试图联系采访正在长沙开会的怀化市市委书记李亿龙,但因会议议程安排,《法人》记者未能如愿采访。随后,接待记者的怀化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钱德喜表示,作为怀化市市委常委,他可以代表市委市政府向记者表态,一定不让老百姓的利益受损。

  对于英泰广场延迟交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合伙人刘章武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英泰广场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目前的商品房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成了众多开发商延期交付的理由。但本案中,拆迁不力显然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与此同时,如果企业因政府原因遭受利益损失,可以依法向政府索取赔偿。

  同时,刘章武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商品房延期交房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分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未约定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二是合同约定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对于第一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三款规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对此,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按房屋租金标准赔偿损失,如果不被接受,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刘章武律师最后提醒,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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