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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石油第一人龚家龙判无罪 天发集团产权存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31日 10:29  中国经济时报微博

  ■编者按

  2007年2月5日,时任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龚家龙被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后羁押在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资本市场知名的“天发系”瞬间瓦解,旗下系列公司破产倒闭;两家上市公司天颐科技和天发石油分别被外界资本重组。

  近日,原天发集团创始人龚家龙被改判无罪,江平等知名法学专家所诟病的企业产权争夺“恶案”又有了波动。那么,是谁一手导致了这家总资产达70亿元、曾拥有两家上市公司和3万名员工的企业集团名存实亡?围绕产权的争夺,龚家龙与荆州市政府乃至湖北省政府之间又有怎样的恩怨情仇?如果龚家龙无罪,那又将由谁来为这场悲剧买单?

  当下中国,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制度,龚家龙与地方政府的产权之争更凸显其样本意义。2010年11月和2011年10月,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两次前往湖北多地,调查采访与此案有关的政府部门和相关人士;期间,本报记者在北京又多次采访龚家龙本人及原天发集团高层,力图记录天发集团产权争夺中的一些细节和各当事人的看法,给读者乃至政策制定者提供一个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历程中的让人忧思的产权争夺样本。

  ■本报记者 袁名富

  “龚家龙是一个传奇。”他身边很多人都这样说。

  在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因各种原因而锒铛入狱的资本大佬不计其数,如南德集团牟其中、德隆集团唐万新、科龙集团顾雏军、东星集团兰世立,等等;但被政府和法律“收拾”后还能翻盘的,至今还只有湖北天发实业集团创始人、现任长城石油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的龚家龙。他曾以“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的吃螃蟹者而闻名企业界,并不断被媒体报道和演绎。

  2011年8月30日,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龚家龙案再审判处无罪。而在四年前,即2007年2月,因“五大罪”龚家龙被鄂州市公安局实施刑事拘留。一年之后的2008年8月,龚因犯有“挪用资金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一年零七个月的有期徒刑。

  龚家龙一手创办、半生经营的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发集团)随之土崩瓦解。尽管如今,龚家龙通过法律申诉洗清了个人的“冤情”。

  据了解,天发集团曾是一家以石油液化气、石油制品、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应用、农副产品深加工为主,拥有天发股份、天颐科技两家上市公司及天荣农业、帅伦纸业、活力28化工等三大集团,总资产逾70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

  “名存实亡”的天发集团

  在当地出租车司机的指引下,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找到了天发集团所在地——荆州市江汉北路106号。在前往该公司的路上,很远便能看到一个用圆圈圈起来的“天”字广告牌挂在一座大楼上。

  但当记者下车进入这座名叫 “天发大厦”的高楼里时,发现已人去楼空。但外观上厚重而高大的天发大厦至今还彰显着天发集团当年的辉煌。

  记者在大楼前遇到了还坚守在此的刘少强——自称曾担任过上市公司天发石油总经理助理,上世纪八十年代便跟着龚家龙闯荡,现在老了,政府每月给他发放很少的补助资金,因无法维持生活,他现在跟老伴住在天发大厦旁边的家属院大门口的一间狭小的房间里,每个月领取600块钱看守天发大厦的内院。

  “早不在这里办公,这座楼也被政府卖给一家公司,现在办公的地方搬到另外一条路上。”刘少强不断地叹息着,“天发集团完了,太可惜了。”

  在记者的再三请求下,花了整整一个下午和晚上,刘少强跟记者讲述了他当年如何追随龚家龙、天发集团怎样一步一步起家和一步一步走向衰亡的整个过程。

  经多方打听,本报记者在位于荆州市江津中路194号的一栋小楼的二层找到了“现存”的天发集团——从一条幽暗的楼梯上到二楼,一间大一点的房间和几间小房间,整个面积不足100平方米。

  记者在一间简陋且潮湿的小房间里,遇到了现任天发集团总裁吴俭。办公室里除了一张方桌,桌上一台旧电脑,整个房间便只有一个小书柜。有如其名,吴俭穿着简朴,与他总裁的身份极不相称。

  当记者提出采访要求时,吴俭说,他刚接了个电话,政府要求他立即赶往武汉去处理湖北帅伦集团的职工安置工作。

  “天发集团现在没有任何经营性资产了,目前唯一的工作就是安置好天发员工。真是抱歉,武汉那边还有事情要等着我处理,帅伦纸业还有3000多名员工要安置。”说完,吴俭递给了记者一张名片,“电话联系吧”。名片上显示,他还兼着湖北帅伦纸业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和党委书记。

  湖北帅伦纸业是天发集团旗下一家控股子公司。天发集团旗下曾有数十家公司,石油液化气、油脂、房地产、农业、造纸是天发集团旗下五大业务板块。

  记者租车来到天荣农业公司,天发大酒店旁边,一条打着“三峡后勤基地”的横幅挂在公司的进门处。

  “如果龚家龙不出事,他也要将天荣农业推动上市的。”现经营一家农业公司、原上市公司天颐科技副总经理赵耀华对本报记者说。

  在天发集团一位原中层领导的带领下,记者走访了天荣农业公司旗下三家子公司的厂区。整个厂区掩映在一片绿树中,墙体与屋顶的接壤处刷了一条绿色的条纹,很显眼,与天发集团的农业业务板块相映衬。厂区内规划较整齐,一排排厂房与厂房外围的绿化带,排列有序,厂房看起来很新,但厂房内的机器已停止运转很长时间了。

  “有些机器都是从国外买进来的,非常先进,买过来后就没有运转过几天。”上述人士表示。

  记者发现,中纺集团收购天荣农业部分资产和厂房,收购了原天发集团旗下大部分油脂业务,中纺油脂荆州有限公司便是在此基础上成立的,其成为中纺集团进入油脂业的中流砥柱。众所周知,地处江汉平原的荆州,是全国油菜籽种植基地。

  记者经过全面调查了解,天发集团旗下资产已全部出售殆尽:上市公司天发石油实施司法重整,上海舜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浙江天马集团联手收购其股份;上市公司天颐科技被福建三安光电借壳上市;帅伦纸业集团破产关闭;天荣农业也已全部破产;天发财务、房地产和广告等业务的多家公司先后注销。

  辉煌与劫难

  现年57岁的龚家龙是天发集团的创始人,现是长城石油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在北京,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多次采访了他。

  1988年,龚家龙在海南创业经营石油天然气,进入石油化工这一垄断性行业。

  1992年以后,他所在的荆州地区生产生活资料公司与原有的国企脱钩,以挂靠形式在荆州市物资局名下冠以国有 “红帽子”,并与辽河油田、荆州炼厂和荆州铁路局等单位联合经营石油贸易业务。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天发石油股份公司并于1996年在深圳上市,上市后的天发石油投资大型储油设施,建立跨省市的加油站网络,龚家龙由此成为拥有上百家加油站的 “民营石油第一人”。

  1997年,龚家龙率国内产业基金发行之先,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支持下发行了“三峡后勤保障基金”,筹集到4.6亿元民间的信托管理资金。为运作这笔资金,龚家龙再次用国有名义注册“红帽子”的湖北天发集团,在政府没有任何资金投入的情况下,靠信托管理的4.6亿元资金投资菜籽油生产厂,重组天发石油股份公司,建立起拥有石油、农业两大板块的天发集团公司。

  1999年至2000年,天发集团应荆州市政府的要求,收购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知名品牌“活力28”,解决了该国有企业的债务危机。随后在湖北境内收购另外几家菜籽油生产厂,形成了近百万吨的生产能力,并将其重组后纳入天颐科技股份公司(前身为“活力28”上市公司)之中,形成了横跨石油与农业的两大上市公司并存的格局。

  “这时的龚家龙,已经开始构思部分菜籽油转产生物柴油,打通农业与石油两大板块产业链,打造产业化民营石油大公司的宏伟战略。”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一位曾参与调查龚家龙案的特别调查小组在一份报告中称。

  2004年前后,天颐科技公司因生产规模扩大,出现菜籽油收购资金紧张的局面。龚家龙四处奔走求助,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并从国家开发银行拿到6亿元的资金额度,使企业的资金困难得到缓解。

  上述工商联石油商会的调查结果认为,从1988年到2004年的16年间,天发集团的每一步发展都是创造着民营石油企业的奇迹,在2004年被政府抢夺了产权之前的龚家龙,没有出现任何重大的战略失误,天发集团也没有拖欠过任何银行的债务和利息。

  然而,当获得国家开发银行的支持资金时,龚家龙的命运在这一年里随之悄然发生变化。采访期间,有多位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当地政府盯上国家开发银行的这笔贷款,龚家龙与荆州市政府的产权争夺纠纷爆发。

  工商联的调查报告认为,2004年的天颐科技产权争夺,便是引发龚家龙与天发集团危机全面爆发的根源。

  龚家龙:“红帽子”下的民营产权

  关于天发集团的产权问题,龚家龙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天发集团于1997年4月注册成立,其注册资本金荆州市国资局没有投入分文,而是来源于经过行政批准成立的由普通投资者出资形成的 “天润三峡投资基金”,但在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时仍套用了国有独资性质,并将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其三峡后勤保障基地,即天荣农副产品深加工基地建设和帅伦纸厂的收购以及天发股份公司的收购。

  “当时套用国有独资性质,是由于特殊时代背景下形成的。当时未经荆州市国资部门确认和同意。”龚家龙说。

  在调查采访过程中,本报记者获得了一份详细的《关于天发集团产权问题》的文件汇编。在该套文件汇编中,有诸多当地政府的文件和政府领导批示印证了龚家龙的上述说法。

  2000年10月24日荆州市政府发文确认荆州市国资局对天发集团的设立没有投入资金,并启动企业改制,在随后一系列的运作中均得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及股东的认可;2005年12月16日,荆州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下发荆企改办发 (2005)32号文《关于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改革方案的批复》,同意天发集团实施整体改制以及其具体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实施后,天发集团属于民营企业;2006年1月12日,荆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湖北天发实业集团债务重组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荆州市应代明市长明确表示天发集团的产权属民营企业性质;2006年7月28日,江平、王利明、徐杰、李曙光等国内著名法学教授及专家出具法律专家论证意见书,一直论证并认证天发集团不属于国有独资企业,而属于民营企业,应进行工商变更登记;2006年9月8日,天发集团在荆州市工商局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自此,天发集团完成了所有的改制手续和程序,变更为民营企业。天发集团的股权结构为龚家龙65%,天发集团工会持有35%,天发集团已经不存在国有股权。

  知名企业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在天发集团改制之前,无论从天发集团的发展历史,还是从天发集团的现状及荆州市政府部门的行政批复看,天发集团仅名为国有独资,其股权、资产及实际的经营权均是纯粹的民营企业性质。

  “尽管2006年11月我将自己名下的股权通过信托的方式委托给所属湖北帅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持有,但在2006年天发集团完成改制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之后,天发集团已不存在‘名义’上的国有股权,完全成为民营企业。”龚家龙说。

  他告诉本报记者,“2006年12月,我被公安机关以所谓的挪用资金罪名羁押,而就在我被羁押期间,荆州市国资委却利用偷换概念的手法隐瞒事实向省国资委发函要求重新界定天发集团的产权性质。省国资委错误地下发了批复文件,在荆州市国资委主导和控制下,荆州市国资委、荆州市古城国有投资有限公司无偿地抢夺了我65%天发集团的股权,并修改了公司章程及在荆州市工商局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同时,天发集团的公司大量优质资产被低价处置,天发集团下属的两家上市公司也被以极低的价格出卖,天发集团及天发集团原股东合法权利遭到了严重侵害。”

  湖北省国资委:产权界定天发集团为国有控股企业

  在调查采访中,中国经济时报了解到,荆州市政府与国资委将天发集团“抢夺”过来,其行政行为也有政策依据。

  陈必文,荆州市国资委副主任,代表政府方负责操作天发集团产权一事。过去关于天发集团产权纠纷的报道中,几乎没有荆州市政府的声音,对待媒体的采访,一律采取回避的态度。此次,陈必文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采访。

  “在处置天发集团的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守了相关国有资产处理程序,荆州市国资委向湖北省国资委进行了请示。”陈必文说,“我们的依据是2007年2月15日湖北省国资委下发的 《关于天发集团产权性质界定有关问题的批复》,荆州市国资局严格按照省国资委的文件精神和荆州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文件,收回天发集团的产权。”

  陈必文副主任谈到的请示文件是 《关于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产权性质界定的请示》(荆国资文[2007]12号),记者向荆州市国资委请求查阅该文,但因没有获得荆州市宣传部门的同意,最终未能看到该文件的内容。

  《省国资委关于天发集团产权性质界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7]41号文)对天发集团产权性质进行了界定:根据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天发集团的资产属于初始投资人所有,其国有产权持有人为: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9.71%;沙市农场21.68%;荆州市第一木材总公司12.31%;荆州市化工建材总公司6.15%;荆州市金属材料总公司6.15%。请荆州市国资委按本委批复尽快办理国有产权和工商注册变更登记。

  记者从多方了解到,湖北省国资委的产权界定行为最终为荆州市政府收回天发集团的产权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湖北省国资委的此举遭受了诸多法学界人士的质疑(见报道的最后部分)。

  2010年12月16日,湖北省国资委负责人曾就天发集团产权的系列问题接受了中国经济时报的专访,以下为访谈部分。

  中国经济时报:请问湖北省国资委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进行了天发集团的产权问题批复,并进行了产权界定?

  湖北省国资委: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职能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28号)中主要职责第六条: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中国经济时报:除了审阅荆州市国资委报送的 《关于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产权性质界定的请示》,针对该公司的发展历程,省国资委是否进行了实地调研?

  湖北省国资委:我委的批复是在对天发集团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多次听取荆州市国资委汇报,并与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交换意见后做出的,审核的主要文件资料包括:荆州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原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历年划入天发集团国有企业的划转文件。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等。

  中国经济时报:龚家龙反映,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之前的投资和股权已经固化到上市公司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了。请问天发集团与上市公司天发石油的投资主体是否相同?是否混淆了产权界定的企业主体?

  湖北省国资委:天发集团是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现更名为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发石油)的相对控股股东,天发集团的股东与天发石油的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委鄂国资产权【2007】41号文件是对天发集团国有产权界定有关问题的批复,不是界定天发石油的股权,不存在混淆企业主体的问题。

  中国经济时报:在省国资委作出产权界定的过程中,有没有参考江平等国内知名法学教授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国资委:我委作出《鄂国资产权【2007】41号》的批复意见,未参考中国法学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经济时报:省国资委批复后,天发集团产权问题在荆州地区引发了诸多问题,如何看待这些问题?

  湖北省国资委:因天发集团产权关系不清晰,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并对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天发石油的重组和股权分置造成了障碍。明晰天发集团的产权关系,是做好地方维稳工作不可回避的问题。

  我委在批复中要求荆州市国资委 “注意保持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稳定”,也一直在关注地方的维稳问题。同时,我委也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荆州市政府妥善解决天发集团的有关问题,维护地方稳定。

  在湖北省国资委的产权界定行为中,不得不谈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出具的 《关于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界定的法律意见书》。据了解,该意见书为荆州市国资委向省国资委提出天发集团产权性质界定的请示以及湖北省国资委的相关批复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法律依据。

  德恒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记者辗转获得这份厚达57页的《法律意见书》。在该意见书中,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天发集团的设立追溯至上世纪八十年代成立的荆州地区生产生活资料产品经销公司。同时,该律师依据荆州市政府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对荆州地区生产生活资料产品经销公司产权性质判定为经荆州地区行政公署批准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完全来自政府财政拨款。

  关于湖北天发集团公司的设立过程,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称,1997年3月18日,湖北天发农业高科技发展公司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组建“湖北天发集团”,并申请更名为“湖北天发集团公司”作为“湖北天发集团”的核心企业,该核心企业注册资本为2亿元,集团合并注册资本47070万元。同日,湖北天发农业高科技发展中心向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变更为 “湖北天发集团公司”。湖北天发集团公司章程约定全体股东出资总额为31928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其中包括1亿元货币资金,实物折价7000万元,土地使用权折价3000万元。公司股东出资为:湖北天发股份有限公司3009万元、湖北天发艾森油脂公司14251万元、湖北天发财务公司2000万元、湖北天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600万元、湖北天发广告公司140万元。1997年11月18日,湖北天发集团公司向荆州市工商局申请将注册资本由2亿元变更为10亿元,同时将经济性质由股份制企业变更为国有独资。(下转8版)□□□□□□□□□□□□

  天发集团大楼 本报记者 袁名富 摄

  □□□□□□□□□□□□□(上接6版)

  荆州市处理天发集团资产的平台——古城国有投资有限公司。 本报记者 袁名富 摄

  2001年11月28日,湖北帅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波尔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天发实业集团公司工会、武汉天瑞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荆州市天发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天发财务公司向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8亿元人民币,其中帅伦实业出资4亿元,占比50%,上述其他股东股比依次为36.25%、6.25%、3.75%、2.5%和1.25%。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龚家龙。

  对于天发集团的具体历史沿革,《法律意见书》的结论认为:一、湖北天发高科技发展中心是由湖北天发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设立时由于湖北天发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制经济,故湖北天发高科技发展中心亦为股份制经济;二、湖北天发农业高科技发展公司是由湖北天发高科技发展中心变更而来,但其股东却由湖北天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天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投资的四家子公司;三、湖北天发集团公司是由湖北天发农业高科技发展公司变更而来,但湖北天发集团公司发展过程中的注册资本未经有关部门合法审批由2亿元变更为10亿元,且公司性质由股份制经济变更为国有经济;四、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由湖北天发集团公司变更而来,但其企业性质由原来的国有经济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且其股东变更为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六家子公司及湖北天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依据该《法律意见书》,天发集团经历了三次重要的变更:第一次为1996年9月湖北天发农业高科技发展中心与湖北天发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资产和股权转让协议》,同时湖北天发农业高科技发展中心变更为湖北天发农业高科技发展公司,注册资本由80万元变更为2亿元;第二次重要变更为1997年11月,湖北天发集团公司向荆州市工商局申请将注册资本由2亿元变更为10亿元,同时将经济性质由股份制企业变更为国有独资;第三次变更是2001年11月,即上述六家公司申请设立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三次重要变更,德恒律师所律师逐一进行法律分析:第一次变更实质上属于湖北天发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行为,应依照公司标准分立的基本理论对上述股权构成予以纠正,自1996年9月该次分立后,湖北天发农业高科技发展公司的股东组成应与湖北天发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即包括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9.71%)、沙市农场(21.68%)、荆沙市第一木材总公司(12.31%)、荆沙市化工建材总公司(6.15%)、荆沙市金属材料总公司(6.15%)以及内部职工股东(44%),这些都是初始股东组成,湖北天发农业高科技发展公司的性质应为国有控股的股份制经济。

  针对第二次变更,该律师所律师认为,如果没有进一步材料证明该次变更履行了必需的审批程序,基于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上述说明,该次变更应为无效,湖北天发集团公司的股本结构应仍然沿袭之前湖北天发农业高科技发展公司的初始股东组成,湖北天发集团公司的性质仍应为国有控股的股份制经济。

  对于第三次变更,德恒律师所律师认为此次变更主要存在两方面的瑕疵:一是变更的基础即政府有关批文所认定的部分内容是错误的;二是本次变更后的股权设置是错误的。该次变更后的股权设置与1996年9月的第一次重要变更同样人为地割裂了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整个发展过程,完全抹杀了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有股东的权益,实际上是违背了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演变的基本事实,忽略了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前的资产形成情况,并且人为地造成了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复杂股权关系,所以该等股权设置实际上只是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人为改变其名义股东的行为,不应因此影响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初始股东组成,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性质仍应为国有控股的股份制经济。

  最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两位签字律师陈建宏和周勇于2007年1月28日出具《法律意见书》总结论为,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是由初始股东投资、运用初始投资进行运营积累的资产、再加上后来兼并的国有企业以及无偿划转的国有资产组成的,根据目前材料未发现有其他投资人对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入资产,所以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初始股东享有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产权,即应将天发集团的股权结构恢复为初始股东 (或下列初始股东的权利继受人)组成: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9.71%)、沙市农场(21.68%)、荆州市第一木材总公司(12.31%)、荆州市化工建材总公司(6.15%)、荆州市金属材料总公司(6.15%)以及内部职工股股东(44%)。

  本报记者就上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采访了多位知情人士和其他律师,他们认为,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这份法律意见书存在诸多瑕疵。

  “这份《法律意见书》,实际上是荆州市国资委,为夺取天发集团而寻求的法律基础。很显然,有了这份意见书后,荆州市国资委报送了 《关于天发集团产权界定的请示》,而取得了湖北省国资委的批复。”一位不愿具名的原天发集团高管告诉本报,“荆州市国资委某些领导人完全是有预谋的先实际控制天发集团,控制后假以天发集团的名义炮制一份申请企业产权界定的文;再提供不实不全的文件,委托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一份意见;再根据这份 《意见书》报请湖北省国资委,而后借湖北省国资委的文件,从法律上夺取天发集团制造了一系列文件。”

  在本报记者的调查采访期间,获得了另外两份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观点完全不同的《法律意见书》。这两份是由国内知名法学专家研讨后出具的。

  国资委产权界定行为遭知名法学家否定

  2006年7月18日与2011年9月7日,江平、王利明、李曙光等十余位国内著名法学教授及专家就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性质界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举行了法学专家论证会。

  在第一次研讨会上,江平等法学专家分析认为,天发集团不属于国有独资企业,而属于民营企业,应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今年9月份的专家论证会上,八位法学教授及专家针对 《鄂国资产权[2007]41号文》和《荆国资发[2007]27号文》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他们认为:

  一、两文件缺乏事实根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之规定,应予以撤销。从该两份行政批复的内容本身而言,其作出的所谓产权界定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该两份行政批复确定的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初始投资人为: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沙市农场等五家公司;而实际上,根据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天发集团在任何时候都从未存在过该两份行政批复列举的股东和投资人,湖北省国资委和荆州市国资委也未提供任何事实证据证明上述公司系天发集团股东和投资人。

  二、两份行政批复在法律适用上也无任何法律依据,均未列明其依据什么法律规定作出的产权界定,又是依据什么法律规定直接否定和废止了龚家龙和天发集团原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直接改变经工商登记的天发集团的股权结构;两级国资委直接下发行政文件,废除民事主体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直接要求工商局将已明确登记在龚家龙名下的股权进行变更,不尽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根据,而且完全是滥用行政职权,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三、行政批复文本身也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中国资委的相关职权限制,属于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应予撤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国资委只能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据工商登记资料可知,湖北天发实业集团公司自成立之时,即为六家法人股东(其中包括民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等)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根本不是国有独资或 “国资委所出资的企业”,国资委根本不具备对其进行产权界定或产权纠纷处理的资格和条件。

  “退一步而言,即使国资委认为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原股东中存在国有参股企业甚至存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国资委也无权直接进行产权界定,而只能同意争议各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参与讨论的专家在《法律意见书》中写道。

  江平等法学专家的最后意见是:湖北省和荆州市两级国资委通过直接下发行政文件,界定并改变根本不属于“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超越职权的行为,应予撤销。

  当本报记者要结束与荆州市国资委副主任陈必文的采访时,也提到了法学教授与专家的《法律意见书》。对此,他表示他也看到了这些专家的《法律意见书》。

  “不管怎么讲,天发集团的组建,10亿元的注册资本金,龚家龙个人没有掏一分钱,都是原来公司凑到一起成立的,交叉持股。现在产权界定依据的原则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只要龚家龙能拿出自己出资的证明,这个事情就没有这么复杂了。”陈必文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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