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荧光增白剂案一审蓝月亮胜诉 法院认为产品合格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7日 15:38  新华网广东频道

  新华网广州10月15日电 (记者毛一竹)广州市民叶茂良使用“蓝月亮”洗衣液后,以涉案产品含有潜在有害物质,并未在外包装上标明,涉嫌欺骗消费者为由,将广东吉之岛天贸百货有限公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广州市天河区法院14日对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叶茂良要求吉之岛公司退还20元、蓝月亮公司赔偿20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6月10日,叶茂良在吉之岛天贸百货有限公司花20元购买了两袋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涉案产品使用的荧光增白剂是二苯乙烯联苯二磺酸钠(CBS结构),非产品主要成分。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在洗涤剂中添加荧光增白剂;涉案产品经多家单位检测,均被判定为合格产品;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人身或财产因使用涉案产品受到损害,因此,涉案产品所含荧光增白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同时,对叶茂良提出的产品外包装标识涉嫌误导、欺诈消费者,法院也不予支持。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内容并无虚假夸大成分;荧光增白剂明显不是涉案产品的主要成分,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应当警示说明的情形,涉案产品没有标注含有荧光增白剂不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不存在误导或欺诈消费者的虚假宣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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