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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内幕交易遭股民索赔 原告当庭追加交易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07日 08:14  京华时报微博

  本报讯 黄光裕内幕交易罪被终审认定后,股民李岩称其购买的中关村科技股票损失155元,向黄光裕夫妇提起民事索赔。昨天,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因李岩当庭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该案暂时休庭。

  去年8月,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市高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其妻杜鹃被判缓刑。法院认定,2007年4月至6月,在重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期间,黄光裕组织资金购入中关村科技股票,使用龙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至6月28日该信息公告时,以上6人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股民李岩称,2007年6月13日,他以每股10.39元购买了500股中关村科技股票,并于两天后以每股10.08元全部卖出,损失155元。李岩认为,他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杜鹃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杜鹃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证券法》相关规定,他请求法院判决黄光裕夫妇赔偿损失。

  昨天,李岩的代理律师张远忠当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张称,由于黄光裕夫妇的内幕交易行为,造成李岩在2007年6月进行了不恰当交易,加大了交易成本,要求追加佣金和印花税损失。他还申请增加另两次股票交易的损失,张远忠称这两次交易也与黄光裕案有关。因原告临时增加诉讼请求,庭审持续了仅半个小时就宣告休庭。

  张远忠称,目前还有几十名股民委托他向黄光裕夫妇索赔。

  黄光裕夫妇的代理律师李默和赵国华,都参加过黄光裕案刑事部分的诉讼。他们认为,原告方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追加诉讼请求及相应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不应允许。原告变更诉求出乎他们的意料,他们的答辩意见还没有对应性。对于黄光裕是否应赔偿股民,他们认为应由法院最终裁决。

  ■案件聚焦

  如何计算损失金额

  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说,目前关于内幕交易损失数额的计算,并没有一种确切的计算方式,也缺少现成的案例作参考。律师张远忠称,在内幕交易中,由于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受害人损失难像一般侵权行为般确定。目前的实际价值计算法、实际诱因计算法和差价计算法,各有利弊。对于昨天庭审中临时追加的索赔额,张远忠称,不是简单按照实际损失值来计算,而是以上三种方法合计的结果。李岩的损失达数十万元。

  如何确定因果关系

  在一般民事责任中,受害人必须证明其所受损害与行为人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内幕交易中,要求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除直接与内幕交易者进行证券买卖的相反交易受害人能够举证外,其他受害人举证极为困难。杨兆全与张远忠均认为,鉴于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殊性,应当将其界定为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履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及举证责任。

  ■律师呼吁

  尽快出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张远忠说,目前相关法律对于因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比较原则化,法院在审理内幕交易案件时往往参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执行。而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在许多方面存在不同。因此,亟待出台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体化、可操作化。

  杨兆全说,要从根本上遏制内幕交易,除了对内幕交易者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股民的民事赔偿也必不可少,两者缺一不可。由于证券投资者分散性的特点,很多人都不愿意主动维权。无论此案最终结果如何,都有利于培养投资者的维权意识,规范证券市场发展。

  综合 本报记者 刘薇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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