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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恒通巨亏调查将落定 完善惩处机制迫在眉睫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5日 19:55  中国广播网

  导读:媒体报道,国资委将对中冶恒通巨亏以经济处罚作为主要问责方式,业界表示不满,国有企业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惩处机制?

  中广网北京8月5日消息 (记者 伍丞波) 据经济之声报道,备受关注的国资委对中冶恒通巨亏的审计已经结束,其调查结果也将浮出水面,媒体报道称,或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经济处罚的措施。然而,业界呼吁,这样的处罚明显过轻,完善处罚机制需要提上议事日程。

  据媒体报道,国资委对中冶集团并购河北恒通导致56亿元巨亏的审计已经结束,将启动相应的问责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记者5日下午就此致电国资委,相关人员告诉记者,问责初步方案确实已经确定,但问责内容和方式目前不清楚。

  消息人士:就是初步的方案,我了解的方案是这样的。

  有知情人士透露,根据初步方案,中冶恒通巨亏的问责或将只是进行经济处罚,消息一出,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研究所副所长荆林波便表达了自己的不满。

  荆林波:目前来看,因为各种信息存在不对称,某些企业的损失,以及处罚等等信息披露不足够,我感觉也有偏轻的一个,收益和惩处不对称,首先要建立惩处机制,不是简单的目前这种方式。

  根据现行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将根据损失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北京工商大学教授王再文由此判断,中冶恒通相关责任人究竟该受到何种处罚,主要看企业负责人是否尽到了责任,看数额的大小以及造成的后果,到底是企业负责人的商业经营能力,还是判断的问题,还是不负责任的一种行为,这是要区分的一个问题。

  王再文: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下,国有企业的老总都享受一定的政治级别,应该说是国家的公职人员,所以不仅仅进行经济处罚,而且有一定政治待遇的处罚,可能更加能够给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人一种压力,使他们的决策上更加慎重,更加全面,促使其他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能够操心。

  根据上述暂行办法,最为严厉的莫过于禁入限制。但王再文认为,国有企业的高管大多有政治地位和自己的人脉资源,禁入以后,依然可以利用人脉资源做很多事情,为自己谋取很多利益,因此有必要从严且有实质意义的禁入。

  王再文:我们这种禁入不仅仅是本行业的禁入,是从全面的禁入,比如限制消费,重新就业定期给政府的汇报制度等等,如果一旦造成重大损失,他会对未来损失以后的后半生,或者未来的日子、生活、工作中必须付出代价,才能使他们更加尽心尽力。

  国资委对中冶恒通巨亏进行问责,开了一个好头,但在惩处机制上,未来也许有必要更加多元化,多样化。我们当然希望受到处罚的高管越来越少,不过前提是国企的高管们,都能为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尽心尽力。中央台记者伍丞波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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