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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起诉民航中南局案胜负未分 停飞依据成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0日 16:4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5月10日消息(记者黄耀伟)据经济之声报道,东星航空公司大股东东星集团起诉民航中南局停飞行政处罚不当一案昨天(9号)在广州白云区法院开庭。这是我国民航史上首例行政诉讼案。法院当庭没有做出宣判,结果如何还不明朗。

  如果不是庭审,东星航空的旧事或许已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如今庭审再次勾起了这些往事。2005年6月,东星集团获准筹建东星航空,成为国内第4家获批的民营航空公司。但2008年金融危机之时,“东星航空”处境艰难,租借、购买的大量飞机成为沉重债务负担,资金链几近断裂。2009年3月14号,民航局中南管理局发出了一份明传电报称,为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函件》,管理局决定暂停东星航空的飞行。第二天,东星航空宣布停飞,直至2009年8月东星航空宣告破产。其后,东星航空法定代表人、东星集团总裁兰世立因逃避追缴欠税罪被判入狱4年。

  在昨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有六个,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就是当初停飞令的依据问题。当初下达停飞令,依据是武汉市政府的函件。而昨天庭审中,民航中南局又说是根据《安全生产法》,东星集团代理律师严义明认为,这与原来的说法有出入。

  严义明:要求它停飞的明文电传来看,明文电传当中明确写明是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发给它的函,除此之外没有提到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 它适用《安全法》的第56条第3项,但是这并不是它当初认定时所采用的法律。

  还有停飞令程序问题,是不是地方政府说停就停?谁有权下停飞命令,遵照什么样的程序?据严义明介绍,面对庭审法官询问,民航中南局的回答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严义明:地方政府与民航局之间就管理航空安全,法律有没有规定?中南局明确回答说没有法律规定。法律有没有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之下可以作出停飞的决定?中南局也明确回答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法庭问民航部门在作出停飞决定的时候有没有什么样的程序,在作出这样的决定之后应该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来送达行为相对人?中南局也明确回答没有规定。

  谁对谁错的事情留给法庭去裁决。无论当初停飞决定在法律程序上有无不当,但安全飞行毕竟是关乎声明安全的大事。对于东星集团有关停飞直接导致东星航空破产说法,中国航空大学航空经济研究所所长李小津并不赞同。航空业本身就竞争非常激烈,利润薄、资本规模和风险抵抗能力要求都非常高,从东星航空倒闭过程来看,这些方面问题才是根本原因。

  李小津:多种因素导致它成本急剧增加,收入急剧变动,直接影响经营利润,最终导致倒闭。最后是因为安全问题倒闭,但是那已经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东星集团董事长兰世立曾希望打造出从旅游、航空到景区、酒店等一条龙式的服务,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残酷。这样大规模的扩张,烧钱的速度超过找钱的速度,作为支撑的资金从哪里来?李小津认为,作为民营航空业的投资者,应该摒弃急功近利的心态和做法:

  李小津:民营航空在进入这个行业之初,很多投资人并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可能更希望马上见到利润,甚至把股权转让出去卖一个壳,换句话叫资本运作,但这种做法在市场形势特别好的时候可以,形势不好的时候就难以实现,难逃倒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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