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9日电 中新网财经频道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前发通知,表示对中储粮于2009年至2010年的进口粮(油)继续执行2006年至2008年的相关进口税收政策,即: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
财政部表示,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储粮总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将继续执行2006年至2008年的相关进口税收政策,即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付办法按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有关规定执行。(中新网财经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