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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木渎镇政府10亿回购金猫水泥案中案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07日 10:49  《法人》

  苏州木渎镇政府不惜10亿巨资回购金猫水泥已是疑云重重,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让人不可思议——金猫水泥老总退休后索要千万暗股分红,竟然被当地两级法院判定为合法,如此利用司法权将非法利益合法化的背后,暗藏了怎样的玄机和交易

  文  本刊记者 姜东良

  在任时利用职权向供货商索要股份,退休后为使利益变现,与供货商签署了资产分割协议,并最终通过法院判决合法地拿到了千万分红财产,这位主角被网友戏称为司法史上“最牛幸运儿”。

  这位“最牛幸运儿”就是金猫水泥前老总孙金男。

  本刊曾以《苏州一镇政府10亿回购金猫水泥幕后》(《法人》2011年第3期)为题报道:苏州金猫水泥“被破产”时,在还清所有债务后,居然将剩余的3690万元以补偿款的名义送给了债权人。包括多家国有银行在内的债权人接着把获得的股权以半价贱卖给在文莱注册的一家海外公司,国有资产直接损失2个多亿。时隔几年,当地政府又不惜以10亿元巨资予以回购。在报道中,记者曾提到这位“最牛幸运儿”:孙金男在经营中,利用职务之便向供货企业索要股份,组建关联企业。退休后,通过法院确权判决,索取不正当“合作利益”,并且得到了一审法院支持。

  日前,《法人》记者获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明确指出其获取的“合作利益”是股东分红款,认为其分割“共有财产”依法有据。

  企业老总在任时索要股份

  苏州中院的二审判决引起举报者强烈不满。举报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无疑是公然支持非法勾当,进一步延伸非法利益链条,叫板中央反腐政策,挑战法律法规和人们的道德底线。

  《法人》记者为此再赴江苏苏州调查。

  金猫水泥的前身为1974年建设的“吴县木渎水泥厂”。1993年,吴中区木渎镇以木渎水泥厂为核心组建了苏州金猫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称金猫集团),后又成立了子公司苏州金猫水泥有限公司。金猫水泥是镇办集体企业,是当时全国最大的乡镇水泥企业。孙金男曾经就掌控着这家全国最大的乡镇水泥企业——苏州金猫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猫水泥”)。

  举报者给记者列出了孙金男索要干股、讨要分红的路线图。

  “早在金猫集团组建以前,孙金男就开始运作攥钱的门路了”。黄陵华秦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秦公司)负责人步海学如是说。

  步海学是金猫水泥的煤炭供货商、孙金男的“合作者”,也是指证孙金男索贿最直接的证人和当事人。他目睹了孙金男的整个发家史。

  步海学告诉《法人》记者,从1994年起,孙金男不断地给他提条件,多次要求他将华秦公司50%的股权给其儿子孙建明。1994年底,在孙金男的一再要求下,步海学将公司50%的股份给了孙建明,并由孙建明担任公司法人代表。

  “孙金男是金猫水泥的的老总,不给他就没有生意做”,步海学说,为了能够继续做生意,只好让给他一半的股份。

  “干股,孙金男、孙建明一分钱都没有出”。步海学加重语气补充道,孙金男这个时候早就把孙建明送到了美国,法人代表只是名义上的。1996年,国家实行增值税,同金猫水泥结算需要提交税务登记证,孙金男害怕身份暴露,又让步海学把法人代表的名字改为了步的儿子步磊,并变更了股权比列。在工商登记时,孙金男将孙建明改为“韦建民”,持有22.7%的股份。”

  步海学说:“2000年4月,孙金男为了购置金屋置业房产在苏州新区购买土地,要求我将公司更名为黄陵华秦有限公司,增资至880万元,后未实施。后来几年,孙金男又利用华秦公司积累的资金成立了一系列关联公司,累计注册公司8家,注册资金2亿多元。这些公司的业务大都和金猫集团有关。”

  步海学接着说,由于华秦公司的资金经常被占用,双方一直没有清算过,孙金男只要用钱,就从这里拿,至今也没有给自己分过红。除去股权,目前孙金男自己签字承认,直接索要的现金就有300多万元,还有给其子孙建明买房用了38万元、买车拿了73万元,借款15万元……

  据调查,孙金男在退休后几年后,感觉一切妥当了,就提出对华秦公司的历史收益及现存的利益进行协商处理。

  步海学回忆:“2009年3月1日,我们开始分家,为处理8家公司账务往来一揽子解决问题,双方签署了《协议》及《债务清偿与承担协议》和《赠与协议》等附件。按照清算结果,我们应当再付给孙家2800万元就可以了。可是孙金男提出我们市中心的六套商业房产要分给他一半。原本他这个提议我儿子和儿媳都不同意,可是我考虑到这么多年的合作,吃点亏就吃点亏吧。就同意将步磊名下位于城区中心十全街上、价值2000多万元的三套商业房产赠给孙建明之妻曹虹,孙家代我们偿还关联公司800万元借款;然后我们再付给孙家2000万元。双方还签订了《赠与协议》。”

  步海学介绍:“双方约定因赠与产生的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公证费和过户费各承担一半。为了避税和尽快办理赠与手续,孙金男在签订《协议》的同时,突然拿出一张已经打印好的《承诺书》,要求步磊在这份房产赠与《承诺书》上签字,承诺这几套房子是共有的。本来我们不愿意签《承诺书》的,可是考虑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基础,无奈之下只得在《承诺书》上签字,但这也只是为了履行赠予而已。”

  回忆这些事,步海学感觉非常痛苦。

  “如果不是孙金男把自己逼上了绝路,自己是断不会将这些事讲出来的,毕竟对大家都不好。”步海学说,如果需要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的话,就承担好了。

  记者了解到,把步海学逼上绝路的,是孙金男提起的两场官司。

  “协议签订不久,国家就出台了房产受赠人也要缴纳20%房产税的规定。孙金男不愿交这几百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居然就依据我们签订的《协议》及其附件和《承诺书》,把我们告到沧浪区法院(以下称确权之诉),要求法院将三套房子直接确权给孙金男、孙建明。”

  步海学说,“这还不算,他又把我们家告到吴中区法院(债权之诉),要求我们依据《协议》及其附件,偿还他2800多万元债务,一个事硬拆分到两个法院,既让我们还钱,又让我们把房子给他,这么一来,我们辛辛苦苦攒下的积蓄全给了他。”

  两个一审,法院认定分红有效

  正是孙、步两家的这两场官司,才使金猫水泥这个集体大厂利用“破产还债”程序,导致数亿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大案浮出水面。也正是由此,才让孙金男利用职务之便索要巨额股份之事大白于天下。

  孙金男、孙建明诉称:1994年以来,孙、步两家成立公司从事商业经营活动。1997年,步家将双方在经营活动所得分红款购买了本市十全街六套街面房,步家又擅自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步磊名下。2009年3月1日,双方确认六套房属孙、步两家共有。请求法院确认十全街303、305、307号产权属孙家所有;判决步家支付利息及房屋租金。

  而在吴中区法院的“债权之诉”中,孙家是以其关联公司名义起诉的。其又诉称:双方及各自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资金往来。2009年3月1日,双方结算并签订了《协议》及其附件《债务清偿与承担协议》,协议签订后,步家未履行房屋过户手续,要求步家根据协议,清偿2800多万元的债务。

  步海学说,还没开庭,孙家就放出话来,已经搞定了法官,这个官司他们赢定了。

  沧浪区法院在一审认定的事实是:孙家和步家自1994年以来,一直以各种形式从事诸多商业经营活动;1997年步磊购买这六套房产时,其中有640万元是华秦公司支付给开发商的,而这时,孙建明及步磊、步海学都是华秦公司的股东;2009年3月1日,双方在分割资产中约定,步磊及其妻子周琴按协议将苏州市十全街房产的一半(靠东三套)房产清除一应抵押后赠与给孙建明之妻曹虹,虽然步磊之妻未在该赠与协议上签字,但其属于认可的。

  沧浪区法院认为,诉争的三套房产虽然是步磊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取得的,且登记在步磊名下。但步磊出具的《承诺书》明确表示十全街的房产属于孙步两家共有。该“承诺”应视为双方对共有财产达成的分割协议,双方在该分割协议中还就办理过户手续的方式进行约定,即以赠与给第三人曹虹的形式办理过户手续。

  2010年8月25日,沧浪区法院判决苏州十全街303、305、307号房屋归原告孙金男、孙建民所有;步家承担诉讼费并向孙家支付105.52万元房屋租金。

  吴中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上和沧浪区一样,都是依据双方的《协议》、《债务清偿与承担协议》及有关附件。

  吴中法院认为,孙、步双方及关联企业、人员间签订的《协议》、《债务清偿与承担协议》及有关附件,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步家应履行房屋赠与,不能履行房屋赠与的,步家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支付义务。鉴于,原告对房屋另行主张了所有权,步家还应当支付房屋原值2千万元的利息。

  2010年9月13日,吴中区法院一审判决步家支付原告2800多万元的债务;承担诉讼费并承担房屋原值2千万元的利息。

  两案都败诉,不信邪的步家知道了孙家的实力。当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步家索贿情况向法院及有关单位反映。

  中院二审,再次认定分红款合法

  2011年3月2日,是房屋“确权之诉”二审开庭的日子。记者旁听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庭审。

  庭审并无唇枪舌剑。庭审过程中,孙家的代理人基本上不怎么表态,发言时不断重复“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人,维持原判”。

  步家的律师就像是演独角戏,虽然摆出了大量的事实和证据、引用了有关法律法规,慷慨激昂,但如泥牛入海,激不起一点涟漪。

  除了三套争议房屋的登记证号、华秦公司注册成立及吊销时间外,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苏州中院的认定也是相当的有意思。

  苏州中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部分购房款来源是由华秦公司支付的,虽然孙金男、孙建明不能提供购房款就是双方分红款的证据,但步海学、步磊认为华秦公司支付购房款系归还步磊借款也无证据予以佐证。故认定涉案房屋购房款来源涉及孙建明股东分红款的事实成立。并确定购房款中涉及孙建明的部分权益,认定其性质是购买房屋的共同出资:孙金男、孙建明于步海学、步磊不按双方约定方式分割共有财产时,直接主张确认己方的共有权,与法有据。至于依据的哪部法律,法官只字未提。

  苏州中院还认为,赠与虽然是双方分割共同财产的协商形式,孙金男、孙建明作为财产的利害关系人直接主张物权并无不当。据此,苏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3月中旬,步海学的二审代理律师徐亚军拿到了苏州中院判决书的。这个结果让他相当无奈。不过,他说,法院的判决确认了一个事实,孙金男作为当时金猫水泥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股权,从而取得巨额分红。

  孙金男、孙建明是基于从华秦公司取得分红款而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的,但当时孙金男并不是华秦公司的股东。据步海学描述孙建明实际上也未对华秦公司有过出资。基于孙金男当时的特殊身份,其获取分红的合法性值得怀疑,而法院未能对这一跟案件相关的事实予以审查,认为这种孙金男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专家意见: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孙金男利用职权索要股份一案,也很快引起了法学界几位著名刑法专家的注意。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汤维建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宋朝武就此案进行了专门研讨。

  对法院认定十全街六套房产是孙金男、孙建明与步磊、步海学的共同财产,五位专家认为不仅缺乏事实,而且无证据予以证明。

  五位专家解释说,尽管诉争房产的部分购房款由华秦公司账上转入,但付款人并不是享有物权的凭证,更不一定是物权享有人。房屋产权的登记是以合同及相关发票为依据,而不是根据款项的来源。

  五位专家认为,即便按照法院的认定,购房款来源于华秦公司,也不一定就是购房款就来源于股东。根据双方的证据和工商登记记载,孙建明在步磊购买诉争房产时,仅持有华秦公司22.7%的股份,当时购买价是1100万元,华秦公司付了640万元。照此算来,孙建明应对诉争房产最多享有13%的份额。法院要认定,也应当等华秦公司清算后才能确定收益比例。

  五位专家说,从孙、步两家签署的《协议》及其附件《债务清偿与承担协议》、《赠与协议》和《承诺书》来看,是为了一揽子解决历史争议而形成的一套完整的清偿解决方案。

  协议中明确规定,孙家不能对诉争房产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对房屋的产权不存在争议。步磊赠给孙建明之妻曹虹三套房产的代价是,孙家要代步家清偿878万元的债务。步磊所签的《承诺书》只是双方建立在《协议》基础上形成的。

  本案中,房屋产权部门也早已将产权证登记在步磊名下,在登记未被撤销或变更之前,不受任何私文书的影响。即便按照《承诺书》来判,也仅仅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只能主张债权,而不是物权。

  五位专家直言,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当纠正。

  律师:法院判决非法所得为合法收益有悖公序良俗

  “如果仅凭这种承诺就可实现物权变更的话,所有房屋的过户都可以以这种形式来逃避国家税收。而且如果房屋的产权人同时作出几份一样的承诺的话,那法院又会将房屋产权判决归谁呢?”徐亚军律师从另一个角度说,“孙金男、孙建明主张享有物权,是基于涉案房产系以双方商业经营活动的分红款项购得。”

  当地法院一位退休法官接过话说,所谓的商业经营活动,就是孙金男掌握着金猫水泥煤碳的进货大权。其便利用手中的权力向华秦公司索要股份,然后再让华秦公司给金猫水泥供应煤碳,日后,自己从华秦公司获取“分红”。

  “两级法院认为购房款是分红款,也就是认为孙建明取得了股东分红款。可是孙金男并不是华秦公司股东,不可能取得分红款,更不可能存在共同出资的问题。”

  徐亚军律师说,现在两级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孙金男、孙建明所有。也就是确认了一个事实,孙建明名下的股权归孙金男、孙建明父子所有。而如果这一事实成立的话,步海学所讲的孙金男作为集体企业金猫水泥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股权,从而取得巨额分红款的情况,法院应当予以重视或移交其他司法机关审查,以确定是否是非法所得。

  大家都知道,非法所得是不享有合法权利的,其取得物权也是非法的。法院更不应当予以支持,而应当中止审理,并对本案可能涉及到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审查,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

  按照法院查明的事实,孙金男作为一个集体企业的负责人,利用自己的身份和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巨额的非法利益,是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

  徐亚军认为,如果步海学的说法是事实,法院无视这种收入的非法性,就有可能存在使其利用司法权把非法收入合法化的现象。而这种通过司法实现非法收入合法化的现象也正在社会上悄然生起,不但违反法理,还有悖公序良俗,这种现象是一种公然挑衅法律的行为,无疑是鼓励这种隐性腐败,是值得深思和追究的。徐亚军律师也呼吁我国司法机关能够意识到这种现象的存在,并且杜绝这种现象的蔓延。

  法院回应:判决虽下,但还不适宜接受采访

  针对法院的判决,步海学认为是法院枉法裁判,包庇犯罪。他回忆说,当时双方签署《协议》及其附件时,孙家提出,为了规避税收和便于履行赠与行为,步磊才同意签署《承诺书》的,这一点,当时主持分家的律师都可以作证。

  步海学说,如果房屋属于共有的话,完全没有必要签订《赠与协议》,只要对房屋分割就行。步海学说,这也说明《承诺》仅仅是为了履行赠与,办理过户的一种形式,而并非像法院所说赠与是共有的形式。

  步海学说:“法院在一审时就埋下了地雷:孙建明是美国国籍。根据管辖的有关规定,涉案标的超过1000万的,应该由中级法院审理。此案所涉的房屋的价格为2000万元,而本案一审的沧浪法院却无视这一情况,越权审理;孙金男、孙建明基于同一个《协议》,分别向两家法院提起诉讼,我们提过异议,两个法院是知晓的,尤其是二审都在中院,应该合并审理的。为什么分开审理,强行判决?这是什么目的?”

  “孙金男利用了金猫水泥负责人的特殊身份和权力,向我方索要股权,否则便不再从华秦公司采购煤碳。他怕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中,被人发现,便以其儿子孙建明的名义从华秦公司获得股权。无耐之下,我只得同意给孙建明股权,但孙建明未出一份钱。”步海学说,这些情况都向法院反映过,并将双方的协议、往来账簿等证据都提交给了法庭。而此案两审法院却对这一情况视若无睹,不但不将此线索向有关部门反应,反而对这种非法行为予以认可,法院怎么成了孙金男的工具?

  在二审审理期间,《法人》记者几次到沧浪法院和苏州中院联系采访事宜,法院都说案件在审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法人》记者按照和苏州中院的约定,在二审判决后,再次联系采访事宜。苏州中院以“还不宜接受采访”为由,又一次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法人》记者给孙金男发去采访函,至今也没有回应。

  发稿前夕,《法人》记者获悉,步海学已经提起了申诉,本刊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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