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2月30日电 (记者 朱薇) 备受关注的民族品牌天府可乐与百事可乐技术秘密之争终于尘埃落定,双方于30日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自动履行法院判决书,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天府可乐浓缩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产工艺商业秘密,重庆百事可乐并将相关配方归还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原告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是天府可乐浓缩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产工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被告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停止使用天府可乐浓缩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产工艺商业秘密;被告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其从原告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取得的与天府可乐浓缩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产工艺有关的资料;驳回原告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当此案还在上诉期内,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就数次与法院联系,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要求在合议庭的见证下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考虑到双方都还没有过上诉期,法院表示等上诉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和对履行是否有争议确定。上诉期满后,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再次与法院联系要求自动履行。考虑到双方均同意,并且双方对给付资料的内容没有争议,为了避免申请执行给双方造成更大对立,法院同意由审判案件的合议庭见证判决的履行。
2010年12月30日,双方当事人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了资料移交,交纳了诉讼费。此案审判长表示,胜诉方和败诉方都认为判决公正,本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曾经的合资双方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和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算是“好说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