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拆迁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16日 13:39  海峡都市报

  核心提示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全文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新意见稿有不少亮点: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补偿金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禁止暴力逼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经地方人大审议通过才能视为公共利益……

  补偿金不低于市场价

  征求意见稿摘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说,新规定明确了一个最低限——不低于市场价,并不排除还有可能高于市场价的情况。因为补偿有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多,这个规定比较符合现实。

  回迁户应当地或就近安置

  征求意见稿摘录: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解读:沈岿说,这是首次在条例上明确“回迁”的概念,不至于说“回迁”,一下子“回迁”到很远的地方去。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通知”还指出,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应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

  是否违法建筑不一刀切

  征求意见稿摘录: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处理后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解读: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特别是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是被征收人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人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旧城改造须经地方人大审议

  征求意见稿摘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解读:征收范围的确定即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国务院法制办称,新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比较宽泛,这是出于对现阶段中国国情的考虑。只要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公平补偿,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就不会对立,而是可以统一的。

  新规删除了第一稿中有关危旧房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规定,修改为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征收补偿方案应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摘录: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意见,对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解读:沈岿说,程序上让民众知情、参与非常重要。

  强拆前应先补偿取消行政强拆

  征求意见稿摘录: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说,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9年8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排除了行政法规设定强制执行的可能性。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

  沈岿说,行政部门和法院有相当一部分人不赞成废除。

  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拆迁 禁止暴力强拆

  征求意见稿摘录: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解读:按照现行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由于拆迁速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本期主持

  谢秋莲

  新条例能终结拆迁悲剧吗

  还没有哪一部法规像“新拆迁条例”一样,连续两次向全国大规模征求意见,这充分说明拆迁中利益博弈之激烈。

  新的征求意见稿吸收了上一次征集来的大量民意,在保护被搬迁人利益上,有了不少进步。但是,目前矛盾最为激烈的其实是城镇化浪潮中,在城中村和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征收和搬迁,拆迁惨剧大多发生在集体土地拆迁中。但其却不在这个法规调整中。

  当然,这有现实的无奈。2007年《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和集体土地及其上的房屋等不动产。当年8月,修改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将国有土地上的征收办法制定权赋予国务院,这样,当时的拆迁条例和现在制订中的征收办法才有了一定的正当性。但在集体土地方面,却仍由《土地管理法》调整,法律没有赋予国务院制定集体土地征收办法的权限。正是法制的这种剥离才有了今天的尴尬。

  虽然国务院法制办披露土地管理法也将修改,但如果法律和法规的修改不同步,势必造成新的矛盾。正如物权法所规定和多年前学者们就呼吁的,土地和房产的征收必须由法律来规定,而且应该放在同一部法律中来规定,由全国人大这个立法机关,经过更充分的利益博弈过程,才能真正制定一部权利和权力更为平衡的征收法律。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分享到:
留言板电话:400690000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