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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大战:商标权成上市公司敏感地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7日 10:22  北京商报

  对于国美商标是否可以由上市公司继续无偿使用,各方观点不一,专业人士已经看到这一敏感地带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而这些不确定性对双方的最终博弈乃至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影响巨大。

  战火频频皆从商标燃起

  在国美股权大战中,虽然作为国美商标持有人的黄光裕一方一再澄清大股东有意收回商标完全是“误读”, 大股东方面从未提出以商标作为条件的相关信息,但收回商标使用权能否成为黄氏家族的“杀手锏”的疑问一直为媒体所关注。

  富有戏剧性的是,就在去年这个时间,我们还在为国美深陷三联商社困局同情黄光裕,因为其在强势收购三联商社后发现三联品牌为三联商社原大股东控制,而且商标持有人对授权许可合同的解释是在其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期间上市公司可以无偿使用商标。国美似乎收购了一座空城。而今我们发现原来黄光裕的手法与当年的对手竟然不谋而合。这是资本大鳄们的游戏,但这对作为中小投资者的股民们来说,其中是否意味着极大的不公平呢?

  同样的问题一再出现:就在上月,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公告,内容直指其前大股东侵犯上市公司商标权:其前大股东是在将商标权转让给上市公司之后,又通过未经董事会决议的协议约定形式,授权大股东继续使用已经完成转让的商标。与国美案不同的是,上市公司对露露商标拥有无可争议的控制权,虽然问题的解决不会一蹴而就,但更多的只是时间问题和损失的评估问题,似乎并无悬念。但这同样是围绕上市公司核心资源——商标权产生的争夺。

  上市公司多存在品牌外置问题

  所谓商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字号体现于公司的名称,比如吴裕泰、荣宝斋、国美。很多企业将字号同时注册为商标。企业的品牌主要建立于商标、字号等知识产权体系之上。

  某些大股东往往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使用的商标所有权再授权给上市公司使用的方式加强自己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这导致作为公司核心资源的商标使用权出现诸多不确定因素,比如权利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之后是否续展注册?是否会被转让或再授权给他人使用?授权合同的期限等,这都是商标使用者所不能控制但影响很大的因素。虽然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契约来解决,但矛盾激化时不排除故意违约的可能性,为争议埋下隐患。

  国美的门店存在上市门店与非上市门店,三联家电与三联商社都在使用三联商标,露露集团与露露股份都生产露露产品,这不由得使公众产生疑问:商标的宣传、品牌的建设所支付的巨额成本是否由上市公司支付?非上市部分使用商标,享受品牌带来的利益是否在搭上市公司的便车?消费者认为使用了上市公司所使用品牌的商品或服务是由上市公司提供的,是自己的误解还是受到了误导?显然不能要求公众都是法律专家,知道品牌使用上的诸多问题,消费者也不可能进入悬挂国美标志的店铺还再去问问是上市门店还是非上市门店,但作为上市公司还是应该给公众一个交代,给股东一个交代。多家媒体对露露股份的高管是否勤勉履职尤其独立董事是否独立表示出的质疑表现了公众的心声。

  商标权争议可能关联企业商号权

  有媒体已经提出疑问:一旦大股东收回商标使用的授权,国美电器是否继续使用国美作为字号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但该项权利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如果上市公司将国美作为字号使用先于权利人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则商标权利人无权申请撤销;如果商标所有人同意上市公司将国美作为字号使用,则上市公司继续使用该字号也并无法律障碍,除非其许可附有条件。露露商标争议案中也显示,露露被许可作为原大股东投资企业的商号使用,如果该许可被认定为无效,使用该商号的企业则面临被迫改名的风险。事实上如果失去了商标使用权,留下一个字号又有多大意义?所以国美上市公司在商标问题上的未雨绸缪并非毫无意义。

  无论三联商社还是露露股份,在公告信息中都表现出对这个问题的高度重视,露露股份称:该商标权对于公司做强做大主营业务及长远发展和业绩提高关系重大;三联商社称:如果“三联”服务商标的权属争议和使用权纠纷未能妥善解决,公司经营的持续性和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将受到严重影响,公司运营面临重大风险。而虽非上市公司,达能和娃哈哈之间的商标争议具有同样的戏剧性,商标权未被作为资产注入到合资公司,仍归属于合资企业的一方股东,最终成为决定事件走向的重要因素。这个故事同样昭示着商标权在企业生存发展中的地位。

  上市公司对其核心资源的品牌等知识产权是直接持有还是通过协议持有,其控制力如何都是作为企业商业运作的自主安排,但作为投资者与作为市场监管者的相关机关,对这一问题还是应该高度关注的,如果存在此类问题而不能尽快解决,监管机关对其行为应更加审慎地监督,同时从制度建设上考虑可行的方案,投资者可以根据对其存在风险的分析决定是否投资,投资之后也完全有可能用脚投票。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高级律师 项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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