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窦红梅)昨天下午,北京市二中院正式受理黄光裕内幕交易导致股民损失的民事索赔。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说,他已接受作为投资人的当事人李某委托,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民事起诉书,就黄光裕因内幕交易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提起民事索赔,索赔金额约60余万元。
据了解,李某于2007年6月13日以每股10.39元购买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并于2007年6月15号把上述股票以每股10.08元全部卖出,总计损失约60万元。
张律师认为:2007年4月,中关村拟与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某、王某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使用以上龙某、王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至6月28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以上6人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据张律师分析,作为原告向黄光裕进行民事索赔有3个必需条件,即确认原告资质;原告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本应获得更多利益而没有得利。依据《证券法》第76条第3款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黄光裕理应赔偿李某的损失,包括相应利息、印花税,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上,有不少中小股民因黄光裕进行内幕交易而收益受损。业内人士估算,在黄光裕进行内幕交易期间,包括其家人等操纵的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超过3亿元人民币,因此民事索赔额度总量可能在3亿元左右。
记者了解到,仅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已受理了约20位中小投资者向黄光裕的索赔。但由于我国没有法律“集团诉讼”制度,受损失的中小股民必须逐一主张自己的权利。张律师表示,李某民事索赔案如果胜诉,或将有示范作用,对在资本市场以内幕交易损害中小投资者的行为进行警示。RJ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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