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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挟非上市公司门店加码股东大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30日 12:25  中国企业家网

  北京国美在终止函中表明,如果ShinningCrown提出的要求决议在将于2010年9月28日举行的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未获通过,其有意终止上市集团与非上市集团之间就若干采购和管理安排订立的集团间协议

  【中国企业家网】(综合)8月27日,黄光裕拥有并控制的公司北京国美向国美电器发来一封终止函。北京国美在终止函中表明,如果ShinningCrown提出的要求决议在将于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举行的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未获通过,其有意终止上市集团与非上市集团(黄先生私人拥有的门店)之间就若干采购和管理安排订立的集团间协议。

  国美电器认为:“此举显然是出于黄先生欲迫使股东支持ShinningCrown要求在即将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审议的要求决议(撤销陈主席和孙一丁职务及撤销一般授权),旨在巩固黄先生的单一股东的权益。”不过,国美董事会还表示,集团间协议的终止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对上市集团有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实际上,预计未来对上市集团有多项好处。

  据了解,黄光裕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包括:

  1. 国美电器零售有限公司与济南万盛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与2009年6月22日签订的管理协议。

  2. 国美电器零售有限公司与昆明恒达公司与2009年6月22日签订的采购服务协议。

  3. 北京国美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2005年3月17日签订的总采购协议以及2007年12月21日签订的补充总采购协议。

  4. 北京国美与国美电器2005年3月17日签订的总采购协议以及2007年12月21日签订的补充总采购协议。

  此外,国美电器于当日亦收到由ShinningCrown发来的要求函,要约认购根据现有发行授权可予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之55%至65%股份,认购价较第三方投资者准备就余下35%至45%的新股数目所支付的每股新股平均认购价,溢价5%。

  国美电器回应称:董事会目前并未就根据现有发行授权发行新股有任何决定,因此,要求函中所述条款只可能是基于黄先生自己的推测。由于ShinningCrown是本公司的大股东及关连人士,董事会无法按要求函所提议的方式根据现有发行授权发行任何新股予ShinningCrown或其100%股东黄先生或其各自的联系人士。

  国美电器新闻发言人表示:“黄先生向公司发出了最后通牒,但对我们而言,这并不存在实际的威胁 –取消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若干管理协议尽管给我们同时带来正,反两方面的影响,然而更重要的是,我们将可集中资源投放于具有更好盈利能力的其他方面。这一行还证明了黄先生个人利益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有着根本的区别。黄先生如果得不到其所想要的,他则不惜去破坏整体股东价值。”

  另有消息称,黄光裕妻子杜鹃在8月30日获二审改判,由一审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实刑)改为缓刑。但对于国美电器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和原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931.SZ)董事长许钟民的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其中,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三宗罪成立,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

  有分析称,杜鹃或有希望参加9月28日特别股东大会。但据此前法制日报在黄光裕一审时的报道称,黄光裕之妻杜鹃因生产不久被取保候审,在一审审理期间,即有传言她可能因此会获缓刑。但缓刑只到二审才获实现。

  附录: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缓刑适用的条件:

  (一)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二)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留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三)必须不是累犯,这是适用缓刑的禁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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