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记者从香港高等法院获得该院致国美电器大股东黄光裕的传票。该传票显示,国美董事局(下称国美)向黄光裕提出了7项索偿,但未列出索赔的金额。
12个月内传票须送达被告
传票显示,国美一共向黄光裕提出了7项索偿,除8月5日国美公告对黄光裕的两点诉讼原因(回购行为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诚信)外,还要求黄光裕提供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账目,包括所有与之相关的利益、款项及物业等;在相关账目的基础上,国美要求黄光裕赔偿所有金额,包括利息、成本等。
香港高等法院在传票中注明,传票必须在12个月内送达被告黄光裕,其必须在收到传票后14日内作出回应;若黄光裕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抗辩的回应,原告即国美可继续诉讼,高院也将不需要向黄作出通知,并作出相应判决。
律师:审案时间不会短
上述传票显示,国美并没有列出要求黄光裕赔偿的金额。
美国温斯顿国际事务所古颖欣律师8月9日向记者表示,根据香港民事诉讼程序,传票寄到被告最后已知的居住地即可视为送达。上述传票显示,黄光裕最后已知的住址是香港半山罗便臣道62B号33楼A室。
古律师指出,若黄光裕承认传票送达,并向香港高院提出抗辩请求,国美须进一步列明索偿金额明细,双方将正式进入下一步的司法程序,包括取证和庭审等。古律师表示,案件的审理时间不会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