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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纷扰落幕 张裕赢得解百纳商标所有权

  证券时报记者 靳书阳

  本报讯 历时七年多的“解百纳”商标之争终于画上了句号。张裕A(000869)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转交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解百纳商标归张裕A所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和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等作为原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第1748888 号“解百纳”商标属不正当注册,同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916 号《行政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并改判为: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60 日内就第1748888 号“解百纳”商标争议重新做出裁定的两项请求。

  解百纳商标此前曾多番经历“予以注册,再被撤销注册”的轮回。2010年1月25日,张裕A收到控股股东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转交的几份法律文书。文书显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重新做出裁定。而在此前的2008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张裕集团拥有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权利。

  在该案中,围绕该商标的纠纷焦点在于,解百纳是葡萄品种或葡萄酒品种,还是张裕公司独创的商标名称。商标法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能注册商标,缺乏显着特征的标志也不能注册为商标。

  据了解,解百纳由张裕在1931年独创,1937年,经当时“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这些年来,在张裕解百纳热销的同时,长城、王朝等多家公司也开始批量上市解百纳,因此,引发了张裕和其他公司之间的解百纳商标之争。而诸多中小企业也在2002年张裕成功注册解百纳商标引发争议后,跟进生产解百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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