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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员工涉嫌走私罪广州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5日 08:06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吴秀云 实习生 林伟桐)昨天,百事(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百事公司)及两名员工被指故意错报进口原料税号,偷逃关税111多万元,昨在广州中院出庭受审。

  检方指控:错报税号逃税111万

  广州市检察院指控,2005年4月,百事公司采购员黄旭怡发现美国供应商提供的商业发票中可乐果提取物B所对应的商品编码尾号为“1940.40”,与百事公司此前向海关申报所对应关税率15%的商品编码尾号为“1010.00”(当时税率为15%)不符。

  黄旭怡随即查阅了海关规则。根据税则中的描述,黄旭怡确认公司一直沿用的商品编码是错误的,正确的商品编码关税率应为关税率20%而尾号为“1990.99”。

  黄旭怡向时任百事公司采购主管的林东报告了上述情况。林东又向时任百事公司采购部经理的王某强(另案处理)汇报。王某强决定继续使用原来的商品编码向海关伪报进口可乐果提取物B。

  为逃避海关监管,黄旭怡建议林东联系美国供应商,让其删除发票上的商品编码。经王某强同意后,林东安排百事公司采购文员黄某某给美国供应商发邮件联系删除发票中的编码。后供应商在发票中增列尾号为“1010.00”的商品编码。

  从2005年4月至2007年9月,百事共进口可乐果提取物B11733吨,偷逃税款111万余元。

  检察院认为,百事公司、黄旭怡、林东作为公司直接负责人员,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款,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百事:不会为区区110万关税走私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称,黄旭怡、林东明知申报错误,却继续按照错误编码申报,而且还联系供应商删除编码,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符合走私罪构成要件。

  公诉人认为黄、林等行为是报告公司采购部经理同意后实施的,显然以公司名义实施,违法所得110余万元由公司取得。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两员工作为直接责任人也应承担责任。

  被告单位百事公司和被告人黄旭怡、林东的辩护律师则都做了无罪辩护。

  百事的律师王波答辩称,可乐果提取物编码及更改问题,是员工个人意志,不是公司单位意志,百事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并未授权林、黄二人处理编码及更改问题。其行为应该由其个人负责。造成本案的成因,是33021010的编码关税逐年下降所致,并非百事故意所为。百事公司过去10年向广州市缴纳了27亿税款,这么大型的公司,决不会为了区区110万的关税走私。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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