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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采购最后一公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4日 13:55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杂志

  本刊记者 梁振鹏

  沸沸扬扬的格力“废标门”案件,其影响力已经从区域性的家电行业纠纷上升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政府采购典型案例。

  格力状告广州市财政局的最根本原因,是格力在投标过程中遭遇到了废标。采购人给予的废标理由是:格力中央空调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和条件不响应的无效投标行为。

  遭遇废标的格力显得异常顽强,历经一年多时间通过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一直在为自己讨个说法。格力总裁董明珠在本届两会期间更是公开强硬表示:“希望通过我的坚持来改变一些行业潜规则。”

  这桩诉讼案件仍在继续,暂时还不知道何时会有输赢结果。不过,由于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此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也提升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现实操作价值。   

  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下称《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就受到了格力“废标门”的启发。例如,《办法》第45条规定: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供应商对审查和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或者废标申请。

  作为广东省的地方性政府采购法规,《办法》这一规定实质性突破了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采购法》)。

  根据《采购法》,废标只是采购人的专利。而《办法》中第一次赋予供应商拥有“申请废标”的权利,这无疑有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董明珠在状告广州市财政局的同时,对广东省出台的《办法》大加褒扬。她表示,当格力“废标门”发生以后,广东省人大首先看到了政府采购领域有不完善的地方,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一些新的完善、修改,从3月1号开始正式执行修订过的《办法》。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政府采购领域还是具有积极作用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谷辽海向本刊记者表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对于政府采购部门来说,所有感兴趣参与的供应商均属于乙方,只有在法律方面给予供应商特殊保护,才能有效地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尽量减少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腐败活动,最终才能很好地保证纳税人税款得到节俭有效使用,进而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透明和公开,使所有参与供应商均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

  在政府采购领域,随着一系列问题被频繁曝光,已经执行7年的《采购法》亟需进一步完善。在广东省通过地方立法完善《采购法》条例的同时,中央政府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今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

  《条例》对《采购法》进行了一定的补充完善。例如,《条例》第13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在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中,一些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是财政系统官员或采购人员的亲友公司。《条例》则对这种“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进行了限制。

  谷辽海认为,今年公布的《办法》和《条例》,虽然在《采购法》基础上有了一定的改进,但是,对于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约束条款。如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依法执行对采购人的监管职责,那应该具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这个才是政府采购领域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政府采购领域黑幕太多了,串通招标投标过于泛滥,要想真正规范是很难的。”某彩电企业销售负责人透露,一些地区的采购单位在公开招标之前,早就内定了中标供应商,所谓招投标只是走一个过场。如果竞标者没有很硬的关系,就算花费大量精力、时间和金钱去参与竞标,也只能最终沦落为陪衬的角色。

  “推动政府阳光采购”是董明珠近期的招牌式口号,这一美好的愿望能否落地生根,还是最终会像海市蜃楼般遥不可及?现在看来,还是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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