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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鸣代表:建议国家实施太阳能进城补贴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6日 21:44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3月6日下午消息,全国人大代表、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鸣建议国家实施太阳能进城补贴政策,对购买太阳能的市民给与不低于13%的财政补贴。同时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细节为太阳能进城扫除障碍。

  建议国家实施太阳能进城补贴政策

  “太阳能进城指的主要是公共建筑和居民小区。”黄鸣介绍说,大型商场、高档旅馆酒店、机关、学校、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是我国耗能的“大老虎”,制冷、供暖、供热水是公共建筑耗能的主体。据测算,大约50-60%的能源消耗于空调制冷与供暖气、供热水。因此,黄鸣建议加大政策、资金的支持力度,推广公共建筑的热水工程。

  黄鸣代表还给算了一笔账,每平方米太阳能集热装置可节约标准煤120公斤,以一个2000户左右居民小区计算,如果每个住户使用2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该小区10年就可节约标准煤4800吨,相当于节电1240万千瓦时,减排二氧化硫880吨,减排温室气体9400吨。而且与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相比,太阳能热水器使用成本明显降低。

  “但目前太阳能的使用,80%市场在农村,城市只占到20%。”黄鸣介绍说。

  “太阳能进城不能靠‘强装令’,也不能光靠市民的自发性购买,而是要像鼓励农民购买家电太阳能热水器一样刺激消费拉动内需。”黄鸣代表向新浪财经表示,建议实施太阳能进城补贴政策,补贴额度不低于13%。

  建议修改《可再生能源法》

  黄鸣分析认为,城市太阳能使用比例低的另一原因是一些大中城市,小区的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禁止居民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理由是装在楼顶不美观等,存在漏水隐患等。事实上,这些问题已经通过技术进步解决。

  “每年都有几十起业主与物业为能否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而打官司的事件,最后都是业主败诉的多。”黄鸣解释说,因为《可再生能源法》中有一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一般把太阳能装置当成是“私搭乱建”。

  黄鸣建议正确理解界定可再生能源法中“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文的含义,不能阻止可再生能源的推广普及。小区物业与业主约定内容只限于:不影响建筑物质量和安全,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在这个约定之外,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阻止业主安装太阳能。”

  同时黄鸣建议,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新建住宅等建筑物,图纸设计、施工中,要一律在建筑朝阳外面墙上设计、预留太阳能热水器搁板。未按要求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的建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图纸不予批准,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建议健全太阳能热水器国家高标准监测体系

  “我国太阳能热水器市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如有的企业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低价抛售劣质产品,假冒名牌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黄鸣建议,要对太阳能产品制造企业、工程安装单位的服务、质量、每年度检测设施及质检手段等项目,列入太阳能行业从业资质认证范围,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黄鸣认为,我国太阳能热水器经过近20年的研究开发,技术已日趋成熟,但还存在着缺乏技术规范的问题。虽然我国目前已有《太阳能热利用术语》、《平板型太阳集热器技术条件》等几项国家标准,但我国太阳能热水器的技术标准现状与我国在世界所处的地位仍不相称,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太阳能热水器产业迅速发展的需要。

  黄鸣建议,要制定、执行国家太阳能光热行业高标准体系,尽快消除低劣产品充斥市场、无序竞争、慢性扼杀行业的混乱局面。深入调研基础上,修订提升完善太阳能行业有关国家标准。(华艳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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