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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首次回应格力无效标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5日 18:02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贾静龙  

  广州市财政局第一时间联系本报记者,并首次针对“格力无效标”事件发表官方声明

  2009年12月31日,备受关注的“广州格力无效标”事件再次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天河区人民法院最终宣判“广州市财政局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因此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格力”)将广州市财政局列为“适格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理由不成立”,因此裁定“驳回原告(广州格力)的起诉”。

  天河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被告是否正确是法院进一步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在“广州格力无效标”事件中,广州市财政局曾两次做出行政复议,一次为2009年4月22日,要求番禺区财政局重新组织评审专家进行项目复审,另一次为2009年9月18日,维持番禺区财政局认定的结果,即广州格力不能满足争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复议决定未改变原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多引用法条未对定性造成影响。”因此,广州格力将广州市财政局列为被告并不成立。

  法院判决结果公布后,广州市财政局第一时间联系本报记者,并首次针对“格力无效标”事件发表官方声明,回复如下:

  番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及后续引发的行政复议、诉讼情况一直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行政监管部门,我局坚持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定的要求处理有关事项,这个原则一直没变。今天,天河区法院宣布了司法判决,我局充分尊重司法判决并将继续依法履行与此案相关的职责。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正在完善中的制度,政府采购领域发生一些案例,以及由此引发的投诉、行政处理直至法律诉讼,其实都是对政府采购参与各方的法定救济和保护渠道。本起“民告官”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从这种意义上说,该起诉讼案件只是一种工作常态。此案从一开始就得到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和跟踪报道,我们非常感谢媒体的监督和理解。该案对我局而言是一个改进工作的重要契机,事实上也引发了全国性的对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思考和讨论。我们已着手研究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领域公开、透明的力度,切实推行依法行政、政务公开,从而更好地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在全社会宣扬阳光采购和以公开促规范的理念,提升政府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水平。

  另就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而言,我们希望今后参与的各方能够全面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要求,积极、认真地行使权利、承担责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负面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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