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机关指控,李经纬以及黎庆元、杨仕明、阮钜源、于善福(在逃)五名广东健力宝集团公司正副总经理召开会议,决定用子公司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的职工福利基金为5人购买个人商业保险。
2000年6月底,被告人杨仕明指使饮料公司财务部经理梁海鸥将饮料公司的职工福利基金共计人民币11413850元作为投保费划给人保公司,人保公司即为李经纬购买国寿福瑞和康宁定期两个险种,投保费为3318800元;为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于善福4人购买国寿福馨和康宁定期两个险种,投保费分别为人民币1875600元、2009100元、2291850元、1918500元,并开具5份正式发票,由杨仕明交给李经纬等人各自保管。
2001年,健力宝公司面临转制之际,杨仕明利用其主管公司财务的便利,指使陆庆坤(已判刑)以支取业务费用的名义,从公司结算中心的账上套取现金非法占有。同年11月至12月间,经杨仕明审批后,由陆庆坤、蔡伏云(已判刑)以“与广州银行工作会议费用”等各种名义从结算中心的财务账上支取人民币共19万元。事后,与杨仕明分占人民币13万元。
另外,1997年,时任健力宝饮料厂主管销售和财务副厂长的被告人杨仕明,非法收受原南海市一装饰公司的人民币10万元。后杨仕明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使其顺利承接健力宝饮料厂旧销售大楼的装修工程,并顺利得到工程款的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