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东星航空迎来终审 法院驳回重整裁定破产(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7日 11:10  汉网-长江日报

  兰世立突然发难

  早在今年1月,国航就收购东星航空一事双方签署了重组意向书,但因收购价无法达成一致,3月13日,东星航空董事长兰世立突然声明拒绝与中航集团的合作。

  3月15日,由武汉市政府申请,东星航空被停飞。随后,市中级法院立案受理东星破产清算案。显然,这是东星集团兰世立没有算到的结果。

  因为破产意味着他苦心经营的东星航空到头来鸡飞蛋打一场空,因此,重组成为挽回败局的最终手段。

  先是中航油旗下油料公司、多家机场公司等向武汉中院提出对东星航空进行重整的申请。但民航有明文规定,这些企业根本不允许参与航空公司经营,被中院驳回申请。

  炒作你方唱罢我登场

  如果说油料公司、多家机场公司申请重整还有保护自己利益的愿望,那么随后的6月22日,东星国旅向法院递交申请,引进上海宇界作为战略投资者,则被有关人士视作炒作嫌疑。

  据资料,宇界公司的注册地是民居,一年利润才10万元,却提出投资5亿重组东星航空的事,根本不着边际。事实也经不起审查,最后法院以申请者的主体资格不合格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但这无关大局,因为经过重整这一炒作,目的达到了,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民企因此名声大振。

  此时,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发表声明称,东星航空已进入破产清算,其提供的事实依据足以说明重整没有可能性。

  为了让重组继续下去,部分重整申请人不惜违法操作。有人以东星航空的名义对外谈判,有人持已作废的公章对外发布声明,有人擅自编制资产负债表等等。

  果然,破产管理人声明话音未落,新的重整方出现了。

  8月17日,信中利投资集团董事长汪超涌宣布出资2亿至3亿重整东星航空。还在重整方案未提交之时,一时间该公司具有了神秘的光环,成为东星航空重整的救世主。

  信中利难救东星航空

  法院查明:信中利公司于1999年5月17日成立,初次注册资金为100万元,2009年4月变更资金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技术培训。根据工商登记机关提供的信息,2007年度信中利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0.7万元,利润总额为-187477.38元。

  就是这样的实力,在其提供的重整方案中却雄心勃勃:重整后东星航空公司的大致股权结构为东星航空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为40%左右,信中利公司的股权比例为30%-35%,债权人债转股后股权比例为25%-30%。以信中利公司为代表的重整方首期将注入2亿-3亿元新资金,首期注入资金用于对“非关联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比例不低于10%。以“中航油”、16家机场为主要债权人为主要代表的债权人,通过部分债转股方式可以成为新东星航空公司的股东。

  法院最终驳回重整申请的理由认为:东星集团及信中利公司明显缺乏对东星航空公司重整的资金能力。虽然其承诺以信中利公司为代表的重整方表明首期将注入2亿-3亿资金,对东星航空公司股权、债务进行重整,表示有金融机构愿为此重整提供融资支持,但其既未提供注入资金的来源,也没有提供相关融资机关愿意为此次重整提供融资的证明。

  炒作之下谁受益

  纵观整个重整案,一些社会力量也加入炒作。个别媒体不惜制造假新闻,如GECAS债权被否决等。还有个别学者也频频发表看法或出具专家意见书,对破产重整推波助澜。

  有一点值得深思,面对重整方的热情,东星航空的员工却并不买账,响应者甚少,包括飞行员,因为他们比谁都清楚,以东星航空的经营模式,破产是必然的事。

  东星航空重整一案落下帷幕,虽然重整未能实现,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一些参与炒作的企业,却因此迅速出名,成了受益者。(记者徐前山 实习生吴新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09)武民商破字第4—21号

  本院于2009年8月26日依法裁定宣告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现就本案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依法受理了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天穹航空贸易第一有限公司、天穹航空贸易第二有限公司、天穹航空贸易第三有限公司、艾特尔飞机租赁有限公司、天穹航空贸易第五十有限公司六家公司申请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09年3月31日在《长江日报》作出了 (2009)武民商破字第4-2号公告,该公告的内容效力及于本公告。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于2009年9月14日上午9:00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点在武汉市委党校学习报告厅2楼会议室(具体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杨汊湖小区党校路100号)。

  三、参加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携带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公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同时,债权人应当携带有效债权凭证,便于债权人会议对其债权审查确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8月27日

  四大启示

  本报讯(记者徐前山)东星航空最终以破产的方式终结,作为我国首起航空破产案,它将被记入中国破产史。

  昨日,参与整个东星航空破产清算的山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杰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东星航空破产案,对推进我国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四大启示。

  市场准入门坎过低

  航空业是高投入、低回报的行业,一年亏损百亿元不足为奇。对于这样一类企业的准入,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仅为8000万元,不过为购买一架最便宜新飞机价格的1/3。东星航空短短两年即夭折,与它自身流动资金严重不足有密切关联。其增资3.06亿元注册资本主要为实物资产;9架飞机全为租赁。

  企业风险控制机制缺失

  东星航空宣告破产后,航油企业、机场损失惨重。相比而言,通用电气航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GECAS)、国际租赁金融公司(ILFC)的风险控制则较为完善,从保证金、预警、停飞、破产实行风险程序管理,一旦发现东星航空苗头不对,这些公司立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但恰恰是GECAS、ILFC的这些风险控制措施,被国内的企业和一些人士指责为不够“义气”。张杰指出,如果国内的机场和一些企业,在东星出现问题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保护自己,就不会造成巨额欠债,还有一些企业指望政府会帮忙解决问题,以至东星航空进入破产程序后,纷纷要求重整,阻止破产。

  张杰说,当国内一些企业对国外公司宣告东星航空破产不理解甚至愤怒时,是否该向人家学学风险控制?

  法律意识淡薄

  当东星航空资金出现问题,部分机场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是擅自扣留东星航空的飞机,至今不还,损害了我国航空业对外开放形象。

  张杰称,东星航空破产之前,国内航空公司普遍没有破产的概念。对《企业破产法》知之甚少,部分机场负责人甚至称破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违背了科学发展观,让人匪夷所思。

  民企有待练硬功

  民营企业家应从初创经营的冒险、投机、非诚信的原罪中走出来,树立经营企业就是经营风险的理念,掌控风险、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东星航空股东并不懂航空,曾率领旅游班底去谈飞机租赁,结果发现无法对话,无奈只好请香港律师帮忙。

  我国航空业近年来放宽对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度,已有多家民营航空公司,但经营效益都不理想,多数在亏损的边缘挣扎。航空业的特点是高投入和高风险,其安全性对管理提出了特殊要求,因此,不能将任何投机行为带入这个行业。

  东星航空流动资产不足,但贪大求全,急功近利,一口气租赁了9架飞机,不得不面对每天近10万美元的租金。而且在整个经营操作层面上,完全依靠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行为去“谋”事,甚至是暗箱操作,这是当前我国民营企业亟须摆脱的一种思维模式。

  (汉网-长江日报)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以下是本文可能影响或涉及到的板块个股: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