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破产管理人被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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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周芬棉
东星航空是破产清算还是申请重整一事,几经曲折,终于被提交到了湖北高级人民法院。在昨日的听证会上,主张重整和主张破产清算的各方意见仍然不一致。听证会围绕东星航空可不可以申请重整、主张重整方有无实力和资格等重大问题展开讨论。管理人认为应当破产清算,但申请重整人则坚持认为应当依法挽救企业,进行重整。
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认为东星航空已经资不抵债,是一个大窟窿,因而认定东星航空已经没有重整价值。如果要重整,现在就拿出巨额资金出来。
中国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请人则认为,东星航空的航空运输经营权、航线、时刻、飞行员以及长期形成的客户市场资源,只有通过重整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该部分核心资产因其不能转让,而无法体现任何价值和作用。同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仅符合国家的现行产业政策,而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所以,重整申请人一致认为东星航空具有巨大的重整价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对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要求重整申请方现在就要拿出巨额资金很不理解。他认为,中国航油及其股东单位多次表示,他们会根据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供东星航空重新起飞所需的包括资金在内的各项资源,但不是现在。现在拿出的钱无论是被当作保证金、诚意金还是其他什么,本质都是对法律赋予的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权的剥夺。中国航油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认为,进入重整程序后最关键的工作就是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以及可能有的重整方等进行协商、谈判和让步。如果在申请重整时,作为申请人的中国航油即被责令缴纳巨额现金,那么在进入重整程序之后,显然会加大相关方面协商谈判的难度,甚至会导致最终无法实现成功重整。
管理人认为中国航油等重整申请人没有重整东星航空的资格。中国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请人认为,债权人申请重整,这是破产法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提出重整,并不一定要追求控股新的东星航空,除非控股是成功实现重整所必需。根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重整申请人可以通过另行设立控股公司或引进并支持第三方公司介入等方式,实施对东星航空的注资和重整。
管理人此前向媒体表示“不同意重整”。在听证会上,管理人的代表则表示,管理人应当保持中立,应当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中国航油的代理律师尹正友依然认为有必要明确管理人的角色定位。他说,虽然管理人的很多成员的身份是武汉市的政府官员,但在东星航空破产程序中,他们就是东星航空的破产管理人,而破产管理人工作的首要原则就是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进而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因此,管理人此前“不同意重整”的表述,已经忽视了他们在东星航空破产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希望管理人切实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本报北京7月2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