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申请人和破产管理人首次面对面
记者李涛28日北京报道
今天上午9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包括中国航油、郑州新郑机场、东星国旅在内的各家重整申请人以及由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官员为主体组建的破产管理人召开了听证会,听取各方关于重整东星航空的意见和建议。这也是东星航空的重整申请人和破产管理人首次开展讨论,针对东星航空到底是重整还是破产清算阐述各自的观点。
据悉,自6月12日武汉中院作出不予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裁定后,东星航空和中国航油、郑州新郑机场等债权人纷纷上诉湖北省高院,要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武汉中院受理重整申请,即将东星航空从破产程序转入重整程序。而目前,湖北省高院还没有给出最终的裁定。
据记者了解,此次听证会上,重整申请人和破产管理人的不同意见主要集中在东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以及如果要想重整是否一定要先行拿出巨额现金等方面。
关于东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的问题,管理人认为:东星航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已经没有重整价值。对此,中国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请人一致认为管理人的理解是错误的。由于东星航空的航空运输经营权、航线、时刻、飞行员以及长期形成的客户市场资源,只有通过重整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该部分核心资产因其不能转让而无法体现任何价值和作用;同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仅符合国家的现行产业政策,而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所以,重整申请人一致认为东星航空具有巨大的重整价值。至于东星航空现在所欠的债务,在进入重整程序后,可以通过协商谈判让步以及债转股等方式,大大降低重整后东星航空的债务负担,使其得以轻装上阵。
而关于如果要想重整就得先行拿出巨额现金的说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认为,在旧的破产法之下,出于降低法院的实际工作难度和便宜行事的考虑,确有少数地方法院要求申请人在申请破产时,即向人民法院缴纳一定数额现金。但是我国新的破产法已经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各类破产案件,通过依法受理和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市场经济“清道夫”的职能。因此,应当尽快地从过去的严把破产案件受理关,转变到依法受理各类破产申请的正确认识上来。另外,实践中大量的重整系由陷入严重困境的债务人申请,当然不能够将缴纳一定现金作为受理重整申请的条件。
中国航油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指出,进入重整程序后最关键的工作就是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以及可能有的重整方等进行协商、谈判和让步。如果在申请重整时,作为申请人的中国航油即被责令缴纳巨额现金,那么在进入重整程序之后,显然会加大相关方面的协商谈判的难度,进而会极大地提高重整成本,甚至会导致最终无法实现对东星航空的成功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