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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听证激辩3小时未果 中航油称愿供重整资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9日 06:38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孙嘉夏 喻春来发自上海、北京

  昨日9时,湖北省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论证会,听取各方对于东星航空是继续实行破产清算还是转入破产重整的意见。持续三个小时的听证会结束后,湖北省高院昨日并未就东星航空的命运作出表态。

  会上,东星航空的破产管理人认为已失去重整基础,且要求重整申请人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即缴纳重整资金;而重整申请方中航油、新郑机场等单位明确表示,重整很有必要,并表示愿意提供东星重新起飞所需的资金,但不能够在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就缴纳巨额重整资金。

  会后,记者就何时作出重整裁定咨询湖北省高院,但该院宣传处人士拒绝透露任何消息。

  东星重整价值成争执焦点

  双方争执的焦点之一在于东星航空是否还具有重整的价值。破产管理人一方认为,东星航空已严重资不抵债,没有重整的价值。破产管理人成员单位之一的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杰律师表示,东星航空的航线、时刻作为禁止转让的资源,也依法已经或者即将被其他航空公司使用或间接使用,因此东星航空已经失去了飞行的基本条件。

  而在中航油等重整申请人看来,由于东星航空的航空运输经营权、航线、时刻、飞行员以及长期形成的客户市场资源,只有通过重整,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但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这部分核心资产因为不能转让而无法体现任何价值和作用。“所以,大家一致认为东星航空具有巨大的重整价值,至于东星航空现在所欠的债务,在进入重整程序后,可以通过协商谈判让步以及债转股等方式,大大降低重整后东星航空的债务负担。”中航油方面表示。

  尽管中航油方面昨日在会上表示将提供东星航空重新起飞所需的包括资金在内的各项资源。但中航油代理律师尹正友表示:“如果在申请重整时,中航油即被责令缴纳巨额现金,显然会加大协商谈判的难度,提高重整成本,甚至会导致最终无法实现对东星航空的成功重整。”

  中航油:管理人应保持中立

  “作为破产管理人,无论是反对重整、还是支持重整,都不应该公开表态,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定位就是要保持中立,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尹正友告诉记者。

  对于中航油等申请人是否具有重整东星航空的资格,也存在争议。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张杰律师称,根据国家民航局颁布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试行)》,机场、航油企业不能向航空运输企业投资,因为航油、航信企业目前具有垄断地位而且与航空公司相互关联,他们之间的控股也容易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

  中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请人会上回应称,债权人申请重整,并不一定追求要控股新的东星航空,除非控股是成功实现重整所必需。重整申请人可以通过另行设立控股公司或引进并支持第三方公司介入等方式,实施对东星航空的注资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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