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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还是破产 东星众债主正面交锋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9日 02:49  第一财经日报

  陈姗姗

  在东星航空的部分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为东星航空到底是重整还是破产清算争论不休时,拥有最终裁定权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终于组织了包括中国航油、郑州新郑机场、东星国旅在内的各家重整申请人以及由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官员为主体组建的破产管理人召开了听证会。

  东星航空的重整申请人和破产管理人首次坐在一起。中国航油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昨天告诉CBN记者,虽然在听证会最后破产管理人依然坚持认为东星航空重整已无可能,但也表示会保持中立态度,保护债权人利益。

  自6月12日武汉中院作出不予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裁定后,债权人纷纷上诉湖北省高院,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将东星航空从破产程序转入重整程序,而目前,湖北省高院还没有给出最终的裁定。

  据记者了解,此次听证会上,重整申请人和破产管理人的不同意见主要集中在东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这一问题上。

  破产管理人成员单位、湖北山河律所主任张杰律师指出,东星航空已经完全不具备重整的客观条件的原因是,第一,东星航空也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对东星航空实施重整需要耗费巨额成本,投资风险巨大;第二,飞机租赁合同已全部解除,飞机出租人已经依法行使了全部飞机的取回权;第三,在飞飞行人员多数已分流,机务人员也大多另谋职业,航线、时刻作为禁止转让的资源也依法已被或者即将被其他航空公司使用或间接使用,东星航空已无飞行的基本条件;第四,东星航空在暂停经营之后,飞行安全条件在恶化;第五,东星航空严重缺乏流动资金,且丧失商业信誉。

  对此,中国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请人却一致认为管理人的理解是错误的。由于东星航空的航空运输经营权、航线、时刻、飞行员以及长期形成的客户市场资源,只有通过重整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该部分核心资产因其不能转让而无法体现任何价值和作用;至于东星航空现在所欠的债务,在进入重整程序后,可以通过协商谈判让步以及债转股等方式,大大降低重整后东星航空的债务负担,使其得以轻装上阵。

  此前,破产管理人还强调,由于航油、航信企业目前具有垄断地位,而且与航空公司相互关联,因此作为东星航空债权人的航油企业、机场,不具备重整的法律资格。

  对此,中国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请人在听证会上指出,债权人申请重整并不一定追求要控股新的东星航空;此外,重整申请人仍然可以通过另行设立控股公司或引进并支持第三方公司介入等方式,实施对东星航空的注资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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