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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重申东星航空只能破产清算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7日 11:10  荆楚网-楚天金报

  还有“重整”的可能?破产管理人重申——东星航空只能破产清算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记者沈度 通讯员武宣报道:“就实际情况看,东星航空只能走破产清算之路。”昨日,针对近日有关人士以“东星航空”名义再次向外公布资产负债表,并重提重整的说法,东星破产管理人明确重申,东星航空没有重整的客观基础,只能破产清算。

  东星航空已资不抵债

  7月17日,东星集团有关人士以东星航空全权代表的名义向媒体公布了一份该公司截至2009年3月的资产和负债明细表。明细表显示,东星航空资产合计10.09亿元人民币,负债7.52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仍达2.57亿元,说明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问题。

  而据东星破产管理人称,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曾就东星航空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一次初步审计,这次审计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12月31日,东星航空在当时的资产总额是 6.2961亿元,而负债则是10.3279亿元,已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的状况。而截至今年6月30日,针对东星航空的“债权申报有264笔,已审查完毕的债权有197笔,已确认债权总金额为8.30亿元,违约金0.30亿元。尚在审查中的债权申报总金额为46.17亿元,违约金0.93亿元。”

  破产管理人身份合法

  东星集团有关人士曾宣称,现在的政府部门作为“管理人”名不正言不顺。

  对此,管理人成员单位,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杰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8、19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中指定清算组成员。由于东星航空破产案件牵涉面较广,又是我国第一例航空公司破产案件,因此,政府成立清算组,法院才会在破产案件受理之时决定以清算组为管理人。

  重整已失去客观基础

  东星破产管理人认为,东星航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失去重整价值。飞机、飞行人员、航线等飞行的基本条件已经丧失,且丧失商业信誉。此外,作为东星航空债权人的有关航油企业、机场,不具备重整的法律资格。“综合各方面情况看,东星航空重整已失去了客观基础,重整已不可能。”东星破产管理人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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