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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航空破产重整已不可能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4日 16:44  长江商报

  进入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明确表示--

  “东星航空破产重整已不可能”

  ◎针对东星航空公司破产重整一事,破产管理人明确表态,破产重整不存在任何基础,也不可能。

  ◎东星航空公司负债巨大,亏损严重。

  ◎东星航空公司被民航局停止航线运营后,目前已没有航线资源,安全飞行条件已无改善可能,失去了重整的最基本条件。

  本报讯(通讯员 武宣 记者 吴睿)6月18日,受东星航空公司股东东星国旅的委托,上海国浩律师集团在沪召开了东星航空公司破产重整研讨会,会上宣布,已向武汉市中院递交了《破产重整申请书》。昨日,东星航空公司破产管理人明确表示,东星航空已进入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已不可能。

  破产清算正在进行中

  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清算是由债权人提起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相关方面依法办理。

  早在去年底,美国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公司(GECAS)在屡次催要租金无果的情况下,正式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此严重违约事件,并提出东星航空公司破产申请。当时,湖北省和武汉市政府仍想促成推动中国航空集团重组东星航空公司的工作,协调ECAS公司暂不申请东星航空公司破产。3月中旬,GECAS公司得知重组无望后,正式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3月30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受理GECAS等六家公司申请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发布公告,正式启动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清算工作。

  武汉市中级法院决定由市法制办、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目前破产清算仍在进行中。

  破产管理人:破产重整已不可能

  针对东星航空公司破产重整一事,昨日,破产管理人明确表态,破产重整不存在任何基础,也不可能。

  东星航空负债巨大。据介绍,今年初,为推动中国航空集团重组东星航空公司,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对东星航空公司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审计。东星航空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破产管理人又聘请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对东星航空公司截至2009年3月31日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审计。从两次审计情况来看,东星航空公司负债巨大,亏损严重。根据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东星航空公司2009年3月31日审计后的资产总额为42705.77万元,负债总额为100698.71万元,净资产为负57992.93万元。

  由于此审计报告数据是截止2009年3月31日,而债权人申报债权截止期限为2009年6月30日,因此,3月31日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又有债权人陆续进行债权申报,这将会增大净资产负值。有关人士说,如此负债的东星航空公司,没有企业真正愿意进入。

  事实上,均瑶集团拟进入的传言已遭到否认,其有关人士甚至称:进入东星重整很好笑。从目前已经披露准备进入的一些企业看,也不具备实力。

  东星航空已无飞机可供营运

  据悉,东星航空公司从2008年10月起,停止向GECAS公司缴纳飞机租金。该公司数次催要,东星航空公司不予理会。2008年12月,GECAS公司向东星航空公司下达飞机停飞通知书,但东星航空公司仍置之不理,继续执飞所有航班。

  武汉市中级法院受理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清算案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GECAS公司在破产管理人解除租赁合同后,要求取回租赁给东星航空公司的9架飞机。东星航空公司破产管理人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依法同意GECAS公司的申请,目前6架飞机已全部由GECAS公司按程序取回申请,另外3架飞机正在交涉中,GECAS公司已行使9架飞机和发动机的取回权,东星航空公司已没有可供营运的飞机。该公司被民航局停止航线运营后,目前已没有航线资源,安全飞行条件已无改善可能,失去了重整的最基本条件。

  破产重整,公司执行董事不知情

  6月22日上午,东星国旅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交东星航空公司重整申请书。有关部门证实,上述以东星国旅名义所进行的活动,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居然不知情。

  昨日,破产管理人表示,上海国浩律师集团在没有得到东星国旅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召开新闻发布会、递交重整申请缺乏正当性、合法性,已要求该集团立即纠正,并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他指出,在已失去基本重整条件的情况下,继续炒作重整一事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也是对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的一种干扰。

  有关法律界的人士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上海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方案不具有现实性和操作性。他们说,东星航空公司目前已进入了破产程序,如破产重整,只将会进一步损害债权人利益。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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