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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娃之争插曲“毕马威案”维持原判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贺文 “毕马威案”只是达娃之争的插曲,但因牵涉到与娃哈哈非合资公司有关的娃哈哈10余家离岸公司,所以也成为达娃之争中法律诉讼战的焦点之一。
经济观察网6月22日从娃哈哈的相关方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苏高院“)近日驳回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简称“毕马威”)方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换句话说,毕马威对生产娃哈哈产品的“非合资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美属萨摩亚群岛注册的外方股东进行接管,并向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和中国境内银行等寄送上述两地法院的命令,这一行为在中国相关法院的一审、二审中均被认定是对包括宿迁娃哈哈恒枫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娃哈哈非合资公司构成侵权。
“毕马威案”原委
“毕马威案”源于2007年11月,达能亚洲有限公司及子公司金加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简称“BVI”)和萨摩亚高等法院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被媒体称为“娃哈哈离岸公司”)提起诉讼,以这些离岸公司与娃哈哈合谋欺诈达能、将达能的资产利益占为已有为由,要求法院对这些离岸公司的资产进行冻结和接管。
据了解,BVI高等法院在2007年11月9日签署法令,要求临时性托管并冻结娃哈哈上述注册在当地的离岸公司的资产,委任毕马威作为接管人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资产进行冻结与接管。5天之后的11月14日,位于阿皮亚(Apia)的美属萨摩亚群岛最高法庭也签署法令,要求临时性托管并冻结娃哈哈在当地注册的离岸公司的资产。
此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就以接管人的身份着手在中国境内行使接管权,向全国多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及其审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银行发送接管人函件。
对此,娃哈哈方面认为,是达能“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之举,认为达能企图通过BVI高等法院的判决来占有、控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并从中获取有利于斯特哥尔摩仲裁的证据。
据了解,被卷入海外接管、冻结令的娃哈哈离岸公司约有十余家。关键一点是,据已有的媒体报道,在娃哈哈数十家非合资公司中,由上述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群岛的离岸公司直接投资的非合资公司近三十家,在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体系中举足轻重。而这些非合资公司也为娃哈哈带来巨额的利润。
所以,针对毕马威在中国境内行使托管权的举措,娃哈哈方面立即做出反应。2008年7月,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中的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以毕马威的行为违反中国法律、对其构成侵权为由,将毕马威告上了法庭。2008年11月27日,宿迁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娃哈哈方面的诉讼请求,要求毕马威道歉,赔偿人民币30万元。对此判决,毕马威表示不服,表示与律师讨论后将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2009年2月25日,江苏高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日前,江苏高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达能重申“毕马威是独立第三方”
针对江苏高院的判决,达能中国方面6月22日向经济观察网记者重申,因为“毕马威案”并未直接牵涉到达能,所以达能方面不做评论。
另外,达能方面重申,毕马威方面是被法院指定为相关公司的托管人,是独立第三方。达能方面认为,托管人代表法院行事,在履行所规定的职责时必须向法院报告。托管人在从事该等事宜时,完全独立于包括达能在内的诉讼各方。因此,”托管人在达能对英属维尔京群岛及萨摩亚被告的诉讼中协助达能“的说法,完全不符合事实。
有分析认为,娃哈哈在宿迁对毕马威提起的诉讼仅仅是一个开端,由于毕马威此前大规模地在几乎所有非合资公司所在地从事非法接管活动,因此娃哈哈旗下的这些非合资公司极有可能陆续对毕马威提起类似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