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朱燕)因飞行员张某跳槽,中国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春秋航空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确认春秋航空及张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由春秋航空支付140万元的培养补偿费和126万元经济赔偿。日前,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中国新华航空有限公司诉称,张某于2001年到其处担任飞行员工作。在春秋航空公司的鼓动下,张某于2006年6月提出辞职并因此引起诉讼。后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张某与新华航空的劳动关系。春秋航空替张某垫付了法院判决的90万元赔偿款后,即向新华航空发函要求接收张某。
原告认为,春秋航空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张某如到其他航空公司复飞,接收他的航空公司必须向新华航空支付培养补偿费并赔偿中国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故中国新华航空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春秋航空有限公司及张某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由春秋航空公司支付140万元的培养补偿费和赔偿126万元的经济损失。
昨日,春秋航空公司法务部负责人表示,不同意新华航空的诉讼要求,并提出管辖权异议。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