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宋光)因认为飞行员张某是受春秋航空有限公司鼓动才跳槽,中国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以春秋航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索赔266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新华航空诉称,张某于2001年到其公司担任飞行员,但2006年6月提出辞职并引起诉讼。后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张某与新华航空的劳动关系,但张某需赔偿公司90万元。此后,春秋航空替张某向新华航空垫付了上述90万元赔偿款,随即向新华航空发函要求接收张某。
新华航空认为,张某当初一定是在春秋航空的鼓动下才辞职的,春秋航空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昨天,春秋航空的法律顾问吴先生称,春秋航空没有鼓动张某辞职。目前,他们已经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正待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