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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三联矛盾再度升级 三联集团称独享三联商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5日 20:55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4月15日电(记者王志)围绕“三联”商标所有权的争议,近日引发国美电器与三联集团的矛盾再度升级。三联集团14日发布声明称,三联集团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唯一合法所有人,三联商社股份继续使用“三联”服务商标已属侵权。

  14日,国美电器控股下的上市公司三联商社发布公告,自曝公司面临商标所有权和经营场所被侵占、与原控股股东以及关联公司关联交易导致的诉讼等重大问题,将矛头直指三联集团。其中,商标问题成为最核心的问题之一。

  公告特别提示,若“三联”服务商标的权属争议和使用权纠纷未能妥善解决,三联商社经营的持续性和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将受到严重影响,公司面临重大经营风险。

  对此,三联集团发布针锋相对的声明称,根据相关合同约定,三联集团与商社股份之间商标所属及使用权是清晰的、明确的。根据2003年1月27日许可人(三联集团公司)、被许可人(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规定,该合同生效的前提是:“1、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分类第35类上注册的第779479号‘三联’服务商标,以下简称‘三联商标’)的商标人。2、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合同中所规定的1-16条所有事项皆以此为前置条件,并且在第七条“商标标识及使用”中又明确规定:被许可人承认,许可人是三联商标的唯一合法所有人。

  三联集团认为,自2008年2月12日,三联商社2700万股拍卖后,三联集团即已丧失大股东地位,因此该合同的生效条件已不复存在,有关商标使用约定的“范围、期限、不竞争”等事项同时失去法律效力。

  三联集团坚称,其已在多个场合、通过多种方式重申三联集团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当前,由于国美实际控制三联商社的合法性尚在诉讼过程中,三联集团暂时没有要求其停止使用三联商标。事实上,目前商社股份继续使用“三联”服务商标已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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