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郎朗 李清宇 广州、济南报道
国美起诉三联集团,着手清理三联商社商标等遗留问题
刚刚成功跻身“全球零售企业百强”的国美电器,如今在纠缠了一年多的三联商社问题上,与三联集团又起波澜。
4月15日是三联集团旗下的三联汇泉酒店旅游股份公司给三联商社在潍坊、枣庄、烟台三家门店“限期搬迁”的最后期限,届时如果国美与三联集团有关债权银行的谈判没有进展,这三家门店将面临歇业。
对于国美电器控股的三联商社来说,上述三家门店的命运只是个缩影。4月13日三联商社(600898.SH)发布公告指出,在2月2日国美电器团队接管三联商社前已经出现了经营性亏损,而三联商标的权属争议和使用权纠纷,以及三联集团与相关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三联商社的正常运营造成重大风险。
对于上述公告,三联集团4月14日在给本报记者的书面回复中指出,“该公告对有关合同、协议断章取义,夸大其词,将相关责任归咎于商社股份原大股东三联集团,对我集团声誉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据悉,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三联商社的相关起诉。
济南西门店的诉讼
“现在正式起诉的只有济南西门店经营场所被侵占的问题,但接下来会采取一系列法律手段。”三联商社副董事长孙一丁告诉记者。
孙一丁提到的济南西门店曾是三联销售额最高的门店,但是,2009年1月开始,三联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将西门店一层营业大厅南、北两侧数百平米的营业面积从该营业大厅中隔离开来,分别由三联集团的两个子公司(济南金三杯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汇泉饭店)占有使用。
同时,孙一丁告诉本报记者,济南西门店一层营业大厅南门出入口上方的大楼外墙面上“三联商社济南家电商场”中英文字号标识也被铲除,被更换为“汇泉饭店”字样的中英文标识。
对此,三联集团指出,根据消防要求和原规划设计,三联大厦北大厅系高层业主电梯消防疏散通道,1层南厅为消防监控室,剩余部分为高层疏散业主疏散通道。2007年以前,因10楼以上未装修使用,该部位曾一度辟为卖场和仓储用途。
此外,对于标识的改变,三联集团指出,根据《三联大厦业主公约》,发展商三联集团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大厦外墙即附设的户外广告统一规划、管理和使用。随着汇泉饭店、金三杯酒家的入驻,大厦外墙字号的合理调整布局并不违背《公约》规定。
显然,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矛盾重重。据悉,三联商社起诉三联集团侵占经营场所的案件,将在5月12日开庭。
3店逼近歇业
截至2008年底,三联商社实际经营的直营门店只有8家,其中租赁三联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物业的为潍坊、枣庄、烟台三家门店,8家直营店中盈利的门店只有潍坊店。
2008年12月17日,三联商社董事会七届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与三联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就潍坊、枣庄、烟台三家门店签署为期1年的物业租赁合同,董事会要求协议中应明确:公司可提前三个月通知三联集团等关联方终止上述协议,该行为不构成违约。
记者了解到,实际的物业租赁协议签署情况为:三家店只签署了3个月的物业租赁合同,并在三份物业租赁合同中订立了“双方可提前三个月通知终止上述协议,该行为不构成违约”的条款。
根据这一协议,2009年2月2日,三联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分别向公司发来了关于潍坊、烟台、枣庄门店物业不续约或提前解约的函件,在3月31日协议到期后,三联集团又给出了4月15日前必须搬迁的最后通牒。
潍坊国美有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潍坊三联店由于面临歇业风险,之前这家店销售额是旁边国美门店的5倍,但今年3月只是国美门店的1.5倍。”
孙一丁告诉记者,“三联集团在潍坊、枣庄、烟台三地的物业都被质押,三联商社目前要跟三联集团的债权方(主要是银行)沟通,但不会主动搬迁或歇业。”
对此,三联集团在回复中指出,“烟台、枣庄分别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潍坊店在协议到期后增加了15天的宽限期。三联集团完全按照合同行事,并充分考虑到了对方。”
孙一丁补充称,“目前三联商社拥有新的组织架构,如果能排除来自三联集团的干扰,今年扭亏‘很有希望’”。
对此三联集团针锋相对地指出,“造成亏损的实质性原因与国美有十分直接的关系。正是由于2008年上半年股权拍卖、高管缺位和同业竞争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商社股份的经营出现巨额亏损。”
商标疑云
除了门店面临的歇业风险外,三联商社接下来最大风险则是商标问题。
据三联商社公告显示,2008年4月,三联集团与山东三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共同注册成立“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家用电器、计算机销售、维修服务”。2009年1月,“山东新三联家电配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股东为两个自然人,“经营范围”中包括“家用电器、计算机的销售”。
在国美电器看来,三联集团2008年以来的一系列行动违背了当初的商标许可合同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及许可上市公司永久使用“779479”号“三联”商标的约定。对于上述两家公司,孙一丁表示,“这些自然人其实是三联集团的代理人,否则三联集团也不会把商标授权给他们使用。”
据悉,在2003年1月27日由三联集团与公司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如果三联集团拟放弃三联商标的所有权,应事先通知上市公司,并在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无偿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上市公司。
对此,三联集团的书面回复中指出,根据相关合同约定,2003年1月的合同生效的前提是: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商标人;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然而,在2008年2月12日,三联商社股2700万股拍卖后,三联集团已经丧失大股东地位,因此该合同的生效条件已不复存在。
三联集团同时指出,三联集团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唯一合法所有人。由于国美实际控制三联商社的合法性尚在诉讼过程中,所以“暂时没有要求其停止使用三联商标”。对此,孙一丁表示,“三联集团现在说如果不是大股东就不用把商标放入上市公司,这是混淆视听的做法。”
此外,三联集团在回复中指出,受当时政策、上市公司资本规模约束以及后来股市变化,增发受阻等原因,导致配送业务及其它门店未能全部置入上市公司。由此,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不可能完全避免,是否占用资金还需要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