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企要合理分配工资 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国务院:国企要合理分配工资 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2018年05月25日 17:27 新京报

  国务院:国企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沙璐

  新京报快讯(记者沙璐) 5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此次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包括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等方面。

  在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中,《意见》要求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为了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意见》明确,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此外,《意见》要求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责任编辑:孙剑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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