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5年8月28日发布本年度第33号公告,决定自2015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于2010年8月29日发布该年度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8月30日起5年。

  2015年6月23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申请对上述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继续维持该反补贴措施。商务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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