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要求农业部公开转基因商业化信息 被驳回

2015年04月07日 16:42  法制晚报  收藏本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黄乐平诉政府信息公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制晚报讯 (记者 王晓飞) 今日下午2时,律师黄乐平诉农业部公开转基因生物进口种类一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农业部仅负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的行政职权,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数量并无审批权限。黄乐平申请公开农业部未批准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的原因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哪些监督工作和违法处罚情况等内容,并非客观存在的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黄乐平的起诉。

  2013年6月25日,黄乐平向农业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五个方面的信息:1.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种类以及每一种类在2011年和2012年的进口数量;2.抗除草剂大豆CV127、抗虫大豆MON87701和抗虫耐除草剂大豆MON87701×MON89788三种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转基因大豆的安全评价结果和安全评价报告;3.农业部未批准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的原因,是否拟在国内进行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是否有具体计划及计划内容;4.保护本土农业和农民利益免受进口转基因农产品冲击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有哪些数字可以说明;5.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的具体措施和落实情况,以及开展了哪些监督工作和违法处罚情况。

  2013年7月15日,农业部作出农办科函[2013]8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黄乐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内容如下:批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种类,农业转基因标识管理文件以及抗除草剂大豆CV127,抗虫大豆MON87701和抗虫耐除草剂大豆MON87701xMON89788相关的安全评价资料已在农业部官方网站上公布,可登陆www.moa.gov.cn点击“热点专题”的“转基因权威关注”相关栏目查询;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已在农业部官方网站上公布,可登陆www.moa.gov.cn点击“热点专题”的“转基因权威关注”栏目“政策法规”项查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其他申请属于对有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黄乐平对农业部答复不服,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10月17日,农业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黄乐平的申请。

  黄乐平认为农业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其知情权,故向北京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黄乐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并依法责令农业部答复黄乐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针对黄乐平提出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种类”以及“抗除草剂大豆CV127、抗虫大豆MON87701和抗虫耐除草剂大豆MON87701×MON89788三种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转基因大豆的安全评价结果和安全评价报告”的申请,农业部提供了其官方网站的相关的网址,黄乐平可以通过网上查询获得其要求申请公开的信息。对此,黄乐平不持异议,经审查,法院确认该部分答复的合法性。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而制定的,该办法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工作的主管机关、标识的标注方法以及违反办法规定的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系农业部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的具体措施之一,故针对黄乐平提出的“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的具体措施”的信息公开申请,农业部告知黄乐平《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官方网站上公布,通过网上查询可知该办法,该答复并无不当。同时,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上述规定,政府信息应具备职权性、载体性的特征,即政府信息应当是由具备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客观掌握,并通过特定载体反映的既已存在的信息。

  而关于黄乐平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种类在2011年和2012年的进口数量”,经审查,农业部仅负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的行政职权,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数量并无审批权限。黄乐平申请公开的信息事项“3.农业部未批准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的原因,是否拟在国内进行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是否有具体计划及计划内容”、“4.保护本土农业和农民利益免受进口转基因农产品冲击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有哪些数字可以说明”以及申请事项5中“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哪些监督工作和违法处罚情况”等内容,并非客观存在的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的特征要件。因此,农业部认为黄乐平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对有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北京三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了黄乐平的诉讼请求。

文章关键词: 转基因农业部

分享到:
收藏  |  保存  |  打印  |  关闭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

0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收藏成功 查看我的收藏
  • 新闻无锡副书记跳塔自杀 前一天开会表情正常
  • 体育京媒:恒大从惹不起变输不起
  • 娱乐孙楠方面:弃赛是与导演组商量的结果
  • 财经上海再现排队买房 成都市民弃假看房
  • 科技莆田系大战百度:三日内重启会谈
  • 博客不养父母却捐七成月薪不值得提倡
  • 读书优劣悬殊:抗美援朝敌我装备差距有多大
  • 教育黄冈中学辉煌不再 近14年未出过省状元
  • 专栏李银河:官员通奸与任职资格的三种关系
  • 杨德龙:赚钱效应吸引资金加速入场
  • 叶檀:存款保险有利于三个市场
  • 刘胜军:创业板不仅仅是泡沫
  • 齐俊杰:北京房价奔8万科学吗?
  • 梁建章:京歧视性就业政策损人又害己
  • 易宪容:遏房炒作是解决财富分配途径
  • 余丰慧:人民币纳入SDR够不够格?
  • 冉学东:最好抛弃住房公积金制度
  • 陈思进:“卖房炒股”论是极不负责的
  • 陈光:亚投行的利益纷争与金融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