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22:33 新浪财经

  文/新浪财经金融e观察(微信公众号:sinaeguancha)专栏作家 宋聆

  征求意见稿全文洋溢着以专业名称糊弄不专业的外行人的精神。什么禁止借款给投资股票的,浙商银行为宝能输血这么明显的事,就因为法规没有规定穿透,即便现在举世皆知其用途仍不能在法律上被界定为是否为股票投资提供融资,现在又来。

P2P行业要这么管还得出事儿P2P行业要这么管还得出事儿

  中央部委打架势均力敌,最后把球踢给了地方政府。这就是我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印象。也许这个印象有失偏颇,那么我有几个问题,想问一下:

   第一,到底谁来管、谁负责?

  写过多年制度、看过多年文件的在看一个新制度时,最核心先奔职责去。如果一个制度职责写的很清楚,就这事儿有人管,也想好了怎么干。而反过来,如果职责写的各种缥缈,这事儿就得瞎。

  我们来看这个征求意见稿,重点可以直接看第六章,监督管理。这章说了些什么呢?说尽了各相关部门的难处。

  中国的监管有个成例:谁的孩子谁抱走。如果你不对体制很了解,很难精确的理解这到底是个啥。这个“孩子”,并非人见人爱的宝贝,而是指麻烦。哪天搞历史的文化人可以专门写文章讨论此事,保管精彩的很。

  “谁的孩子谁抱走”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在于,“孩子”有人抱,且不论抱法对不对;坏处是,谁都知道,抱回来就得养,所以就不爱抱,以至于孤儿成了野孩子。

  这个征求意见稿目前还是没有解决这个孩子到底是谁的。银监会说,我负责指导;工信部说,我负责网络技术;公安部说,我负责大案要案;还冒出来个自律组织,不知挂在谁名下、咋成立。

  最被寄予希望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都不知道这会是哪儿,估计写文件的人自己都不好说,于是搞了个跟没有一样的定义)也莫名其妙,看职责:第一和五项是搞登记、搞统计、搞监测;第二项是信息披露搞监督(如果守法的P2P自己能披露了,还要你监督啥?)第三项看着实点儿,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但没说怎么办;最核心的第四项,真让人哭笑不得:“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关措施。”叹为观止。一部法律法规,写成这样,简直难以为人道。这是规定了行政处罚权吗?情形是什么?措施是什么?没有情形没有措施,怎么弄?没有的,怎么“依法行政”?

  至少看职责,看不出来这“孩子”到底是谁的,反正地方政府跑不了——现在不也是这样吗?管出个啥来?

   第二,到底咋管?

  先是搞备案。还特别说明了,只是备案而已。唯恐别人误解,还特别明显的加了一句:“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就是备案了没用。

  然后是网贷机构的义务,最核心的是“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必要是啥?没说。让借款人出借人登记也叫审核了,联网核查也叫审核了。总之,这种适合出现在散文里词儿,很情怀的在法律法规中出现了。

  好了,这个网贷机构权当归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管、有点约束,姑且我们也认为有吧。这个法规的妙处是给借款人和出借人规定了一通义务,而最妙的是关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管理。咋说的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看见没?神奇的“有关”规定出现了。什么规定?没有。既然没有,指望着罚啥?于是,这球一下子就踢给了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知道,把钱借给不诚信的借款人,和用来打狗的肉包子没区别。我想请起草文件的相关部门明明白白的告诉大众,你们到底要咋管借款人?还有那些钱来路不正的出借人?

  以本征求意见稿为纲,以E租宝为例,在没有闹大之前,谁来管呢?不知道。怎样管呢?不知道。闹大了之后谁来管呢?还是公安机关。这和现行的有区别吗?

  第三,好不好不要这么搞笑?

  征求意见稿全文洋溢着以专业名称糊弄不专业的外行人的精神。什么禁止借款给投资股票的,浙商银行为宝能输血这么明显的事,就因为法规没有规定穿透,即便现在举世皆知其用途仍不能在法律上被界定为是否为股票投资提供融资,现在又来。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啥叫“小额”?多小算小?这种会让正规机构的专业人员吐槽至死好吗?

  还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简直要吐血了。网贷机构自己设置分级,自己搞限额限制,你觉得一千万可以,你觉得一个亿也可以。这种规定,请问有何用?

  全文最亮的地方是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这段毫无疑义的真理(就是你不写,也是这样)写进了这里,其作用堪比《官场现形记》的现场play。我建议各位大声朗读:“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自行和解;(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让我以旁白的形式替起草者加一句吧:别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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