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称反垄断执法常态化 涉及到各行各业

2014年08月16日 00:53  中国经营报  收藏本文     

  反垄断该如何常态化?

  许浩

  在8月1日前后,《反垄断法》开始实施6年之际,一系列密集的反垄断执法行动开始。

  7月28日,工商部门反垄断执法人员突击检查微软[微博]在中国的4地办公室。8月4日,上海市发改委的工作人员前往奔驰上海办公室检查。8月13日,湖北省物价局通报了武汉市场4家宝马[微博]汽车经销4S店协商统一收取PDI检测费构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反垄断法专家薛克鹏教授认为,这场席卷外资、合资企业的反垄断执法风暴,源于2013年。只不过,微软、奔驰等跨国巨头更能引起媒体关注而已。

  有专家指出,自2013年开始政府反垄断的力度增大,最近一系列的反垄断处罚表明,政府将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加大打击垄断力度,而企业应该加强对自身商业行为的合规性审查,注意法律风险。

  执法大举发力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开始实施。《反垄断法》有着经济宪法之称,对于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国家发改委是负责涉及价格的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对国内企业开出了首张反垄断罚单,山东两家企业垄断一种抗高血压药物的原料药,被罚款700多万元。

  自2013年开始,《反垄断法》的执法力度骤然加大,进口液晶面板企业价格垄断案、茅台五粮液价格垄断案、洋奶粉价格垄断案、上海黄铂金饰品价格垄断案等一批大案要案相继被查处,涉案金额达到14.82亿元。

  有专家指出,这与当前改革重点相关。2013年11月,作为当前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要“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因此有专家认为,可以将2013年称为“反垄断执法元年”。

  为何《反垄断法》会在沉寂几年后才发力呢?

  中国政法大学反垄断法专家薛克鹏教授认为,对于执法部门而言,《反垄断法》也属于一项新生事物。由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垄断所决定的《反垄断法》的抽象性,增加了理解和运用该法的难度。需要一段时间为该法有效运行做准备,包括人才的配备、规则的细化等。“每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将有一个‘准备期’,中国也不例外。”薛克鹏说。

  纵向垄断容易查处

  《反垄断法》规定的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专家魏士廪与同事刚刚完成了“2013年度中国反垄断报告”。通过对去年反垄断执法案例的统计分析认为,随着《反垄断法》执法力度的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增大,需要加强对自身商业行为合规性审查。

  现在查处的案件类型中,垄断协议案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占了较大比例。在2013年,发改委查处的与价格垄断有关的7个有结果的典型案件中,6个与垄断协议有关。而工商行政部门2013年公告结案了12个垄断协议案件。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即横向垄断协议;另一类是处于产业链上下游环节的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

  前者具体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后者具体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魏士廪认为,目前已查处的案件多为垄断协议案件,尤其是纵向垄断协议案件,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获取相关证据相对比较容易,也比较到位,违法事实的证据相对比较充分。而相对垄断协议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查处难度较大。

  《反垄断法》第17条列举了一系列滥用行为,但是比较抽象。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相关市场份额、可替代性程度、价格控制力等多个方面。“随着执法力度和广度的变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也将成为执法重点。”魏士廪说。他建议,企业应该加强对自身商业行为的合规性审查,避免法律风险。

  执法常态化

  随着反垄断执法的力度不断加强,一些质疑的声音也随之而来。

  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中国欧盟商会对中国近期的反垄断调查表示反对,认为他们遭受了不公平对待。

  有媒体认为,中国的反垄断具有双重标准,对民营企业、跨国公司采取严格执法,对国企消极执法,让行政垄断以代表行业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名义得以豁免。

  薛克鹏教授认为,上述观点有待商榷。社会公众是希望执法部门对通信、石油、天然气等大型垄断企业开刀。

  其实执法部门也曾向垄断巨头下手。2011年4月,国家发改委对中国电信[微博]中国联通两公司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情况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发现两大电信巨头利用市场支配地位。

  两大电信巨头向发改委提交了整改方案和中止调查的申请。

  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规定禁止行政垄断,这是中国特有的规定。魏士廪介绍,其实执法部门办理了一些行政垄断案件,但是公开案情的较少。

  2010年,广东省河源市政府几次政府工作会议,明确指定新时空导航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筹建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监控平台为市级监控平台,要求该市其余几家GPS运营商必须将所属车辆的监控数据信息上传至新时空公司平台,并要求未将监控数据上传至该平台的车辆,一律不予通过车辆年审。

  2011年1月26日,3家GPS运营商联名向广东省工商局投诉。广东省工商局调查发现, 河源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对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这意味着,执法部门对行政垄断案件只有建议权,而无处罚权,只能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薛克鹏教授认为,由上级机关来管下级机关的垄断行为,确实有问题。如何有效地规范行政垄断,值得进一步探讨。

  虽然还存在诸多问题,不过薛克鹏教授认为,未来的《反垄断法》执法将成为一种常态,涉及的领域应该是各行各业的。

文章关键词: 反垄断反垄断法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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