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危害健康的食品
有望24小时内召回
《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昨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针对《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食品召回后的信息公示,以及网络、展销会等食品交易中各环节参与者的法律责任给出了较明确的规定,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5日。郑州晚报记者 邢进 肖雅文
信息公开加强公众监督
严重损害人体健康应紧急召回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意见稿规定,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其中,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需要予以紧急召回。对于紧急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食品召回信息的公示有了明确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通过提供在线咨询网址或者咨询电话等方式,解答各方咨询,并在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实施召回的相关情况,供公众查询。”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老百姓的生命健康,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可以保证市民的知情权,使食品安全在大家的监督下不断地完善。
明确法律责任
第三方应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问题食品
除了食品生产者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同时实施召回外,意见稿还对其他环节参与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对包括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监管。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没有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问题食品义务的第三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依法及时予以公布。
在停止食品经营方面,意见稿要求,食品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且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封存库存产品,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
文章关键词: 食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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