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发布

2013年12月25日 10:4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陈炜伟、胡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5日在京召开发布会,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并部署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介绍,这次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制定工作开始于今年7月,共有20家单位的30位专家参与制定工作,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8970条。新细则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原辅料把关、产品配方管理、生产工艺、过程控制等9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重新规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贯彻落实新细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署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要求各地在2014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对暂不能达到新细则要求、不能按时提出审查申请的企业,以及未通过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可给予2年的停产整改时间,保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按照此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的规定,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企业应向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的式样。按照新细则有关生产0-6个月龄婴儿配方乳粉使用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质量要求及产品分段要求,企业需更改配方或改变产品名称、包装、标签的,给予1年的整改过渡期。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明确,对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集团公司,基粉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不在同一厂区的,要一并组织审查;不在同一省(区、市)的,由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基粉工厂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增加对基粉管理制度的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工厂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和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并在生产许可证书副页中注明基粉规格和相关企业名称。对该类情况,根据集团公司申请,原则上给予3年的整改过渡期。对使用基粉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其基粉不是企业内部工厂提供的,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 新闻外媒:中国反腐“打大老虎”到关键时刻
  • 体育鲁能高层韩公政离任 富力国安抢1国脚
  • 娱乐曝黄晓明密会22岁校花 撇baby两月情变
  • 财经媒体随崔永元赴美调查转基因结论迥异
  • 科技联通高层5年来最大规模调整分工详情
  • 博客2013年十大两性事件 王岳伦反击造谣者
  • 读书优劣悬殊:抗美援朝敌我装备差距有多大
  • 教育复旦四大学霸:21岁女生被誉门萨女神
  • 周彦武:城镇化是中国人的白日梦
  • 陶冬:耶伦的圣诞礼物
  • 张捷:黄金市场的对冲纽带意义
  • 易鹏:北京控制人口宜疏不宜堵
  • 金岩石:A股吹响牛熊决战号角
  • 张五常:中国有条件多产杰出经济学者
  • 徐斌:中国房地产大牛市或明年见顶
  • 叶檀:失信欺诈是债务危机根源
  • 姚树洁:为啥中美股市如垃圾与鲜花
  • 张明:人民币汇率单边升值周期将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