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马芸菲
近日,随着中石油贪腐案的喧嚣四起,讨论已久的“管道独立”问题也再次浮出水面。有消息传出,最近一个月,相关部委多次召集石油公司的代表开会,重点讨论将中石油的管道业务收回的可能性,目的是进一步理顺天然气管输价格。其中一个可能的方案便是成立专门的国家天然气管道公司来管理。
拆分中石油管道业务正当其时?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在求证中发现,多位市场和分析人士均认为尽管拆分管道是今后油气产业发展的大趋势,但目前在油气输送管网建设不太成熟的背景下,管道独立还面临着包括融资在内的一系列难题。
据卓创资讯分析师王晓坤介绍,目前中石油垄断了国内80%的油气长输管道,非中石油系统的上游企业想要让资源进入管道需与中石油进行谈判协商。
管道独立面临投资、建设问题
“这个事情都已讨论多少年了,在今天也不是什么新闻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研究所的相关人士表示。
中国石油管道公司作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地区公司,其前身即1970年始建的东北“八三”管道工程及1974年成立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1998年石油石化系统重组,成立石油、石化两大集团,管道系统同步重组;1999年中石油系统进行第二次大重组,以核心业务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作为其地区公司,其核心业务与管道局分开分立,简称管道公司。“在1998年两大公司重组时,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反复讨论,就是管道是否应该独立。假设当时让管道独立了,由谁来管理,由谁来投资建设,由谁来监管等这些都是问题。所以讨论来讨论去,大家还是认为把管道公司放在石油公司里最为合适。因为首先石油公司必须解决自己油气资源的输送问题,积极性肯定最高;其次,当时的管道建设很落后,需要大量的投资,且投资回报期很长,只有当时以建设垂直一体化航母级企业为目标的石油公司可以承担。”中国石油大学中国能源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王震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目前,归属中国石油管道公司管理的油气管道11300多公里,其中,原油管道3100公里,主要包括大庆-铁岭-大连、铁岭-抚顺、丹东-朝鲜、大连石化、铁岭-秦皇岛-北京等;成品油管道5200公里,主要包括兰州-成都-重庆、兰州-郑州-长沙、大港-济南-枣庄管道;天然气管道3000公里,主要包括青海涩北-西宁-兰州、河南濮阳-沧州、沧州-淄博、安平-青山、平顶山-泰安、泰安-青岛-威海管道。原油输送能力达到5800万吨/年,成品油输送能力达到1785万吨/年,天然气输气能力达到72.5亿立方米/年。
中石油海外开发公司相关人士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中缅油气管道投资总额为25.4亿美元,其中石油管道投资额为15亿美元,天然气管道投资额为10.4亿美元。这些投资短期内不可能收回来,可以说是功在长远,对国家的战略意义要远远大于其经济意义。民企既投不起,也不可能这样做。”
王震认为,“尽管我国的管道建设发展得很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一定的距离,还需要大量的投资和建设。所以管道如果要独立,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管道建设必须非常成熟,余下的经营、监管等问题才比较好交予国家或第三方来解决。否则总是得考虑谁来建设,谁来投资的问题。”
独立管道,还需开放上游来配套
如上所述,此次再谈独立油气管道的原因除了中石油贪腐案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多人认为中石油对于管道的垄断阻碍了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进程,所以让管道独立是当务之急。
卓创资讯天然气分析师王晓坤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目前80%的管道在中石油手上就等于它掌握了一定的筛选权,非中石油体系的生产商想要进入管道必须得向中石油拿“通行证”,这样的“一家独大”显然不利于石油和天然气的市场化进程。
目前,中国城市天然气价格包括出厂价、管输价、城市管网价三部分。出厂价加管输价形成门站价。按照加权平均法方案,包括存量气源、新增气源、进口气源等不同来源的价格、管输费等会通过相关的方式进行加权平均,然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一个门站的销售指导价格。
“所以管输价格事实上也是一直由国家在管控着,主要考虑的是管道建设的成本等问题,不管管道是不是属于中石油,这部分费用都由国家统一核算,对终端价格是否市场化影响不大。而且民营油气资源在上游的占比非常小,即使管道独立了,如果上游来源不开放,于市场化也没有多大的意义。”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研究所相关人士表示。
正如该人士所说,管道虽然属于油气产业链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对于市场化来说,现阶段更需要上游来源的多样化来配合,否则单单独立管道,只能是“换汤不换药”。
改革体制仍是关键
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的市场人士和专家认为,中石油贪腐案是此次管道业务独立再次被“炒作”的重要原因。因为这样的例子并非“前无古人”,当年洛克菲勒一手创建的美国标准石油公司在拆分前的垄断程度就与现在的中石油非常相似。
1870年1月10日,洛克菲勒在俄亥俄州创建了股份制的标准石油公司,该公司用了20年时间成为了美国最大的原油生产商,垄断了美国95%的炼油能力、90%的输油能力、25%的原油产量,并将对美国石油工业的垄断持续到1911年。1911年5月15日,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依据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标准石油公司是一个垄断机构,应予拆散。根据这一判决,标准石油帝国被拆分为约37家地区性石油公司。
在标准石油公司被拆分后,随着马拉松石油公司、康菲石油公司等石化巨头的相继被拆,石化巨头拆分一下子被普遍关注,甚至于被认为是石油巨头下一步发展的必经之路。那么,在中石油这个案例中,如果按照拆分标准石油公司的方法来拆分管道是否能解决目前管道垄断问题?
对此,王震表示,中石油和标准石油公司本质区别在于,标准石油公司的垄断是由市场形成的,企业自己缔造了大而全的经营模式令其生产、物流、加工成本更低,从而产生对竞争者更大的优势。而中石油的垄断是体制、政策造成的,而且要考虑到目前我国能源的对外依存度和供应安全、稳定问题。所以对待中石油无法像美国政府对待标准石油公司那样单纯地用反托拉斯的法令或其他手段来进行拆分。因此,要解决管道的垄断还得从体制上来进行根本性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