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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五粮液等为保价开罚单 律师称属典型垄断

2013年01月09日 07: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接二连三“开罚单” 律师称属典型纵向垄断行为

  新闻追踪

  继贵州茅台后,昨日有媒体报道另一家龙头白酒企业向多达12家经销商“亮剑”,对低价、窜货的经销商进行处罚,透过通报、扣除经销商保证金等方式来维护其“价格体系”。酒价“跌跌不休”,酒企“杀一儆百”的做法也引发网友热议。昨日,有专门研究《反垄断法》的律师表示,上述行为已成为纵向垄断的典型。

  文/记者刘俊

  据媒体报道,一家龙头白酒企业近日在内部发布通知,称极个别品牌运营商和专卖店我行我素、不按规则、不顾大局、不识大体,低价、跨区、跨渠道违规销售五粮液,对公司和整个市场环境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因素,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这是一周内第二度有白酒龙头传来类似消息。5日,茅台也在内部客户系统下发通报文件,对出现违规经销商作出处罚,其中重庆、西藏、玉林3家经销商由于低价和跨区域销售被处以暂停执行茅台酒合同计划,并扣减20%保证金,提出黄牌警告。

  在宏观经济环境下行、塑化剂传言等冲击下,包括高端白酒在内的整个行业在今年春节销售旺季前面临着较大挑战,零售价格也无法再如往年一般持续飙升。

  有本地酒类经销商对本报表示,他认为对“低价”经销商作出处罚,在业内看来是“很正常的事”。对于酒企来说,开罚的做法纯属内部决定,事关其价格体系的稳定以及整个营销体系的利益。

  据悉,上述经销商受到处罚,是由于早前在经销商大会上贵州茅台董事长袁仁国表示,茅台酒零售价不能低于1519元,团购价不能低于1400元。但是,市场消息称,部分经销商以约1300元的低价销售。

  他山之石:

  外企的做法是建议零售价

  “这是纵向垄断的典型。”昨日,专门研究反垄断法的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张小艺对本报表示,上述做法就是上端供应商向下端经销商施压以求“统一价格”,用来保证其价格堡垒。

  记者了解到,我国实施的《反垄断法》其实对商品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利益环节影响很大。《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以及“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均被认为构成了垄断协议,经营者将被处罚。

  法律人士普遍认为,上述规定意味着,目前厂家对经销商的限价行为将被视为垄断行为,而经销商在终端价格上具备决定权。资料显示,早在2008年,为响应该法规,广汽丰田宣布放开对经销商的价格限制。

  张小艺说,酒类供应商要求所有经销商依据其内部“限价”销售,对不执行“标准价格”者进行例如革除、不发货等报复,实际上就是强制零售价的行为,是典型的纵向垄断行为。

  他说,由于美国也有相应规定,不少外企磨炼多年,都非常敏感知道价格垄断很容易被执法,但国内酒类行业由于处在供需关系顶端过久,所以仍存在没有和《反垄断法》合规要求一致的做法。

  “在华很多外企向经销商都没有说有‘标准价格’,而是说建议零售价。”张小艺说,这首先就体现了价格的性质,经销商可根据供需状况和优惠程度安排价格浮动,对于没有执行的经销商,外企不会以这个名义直接处罚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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