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温如军 王永生)今天上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相应税款。
记者注意到,条例并未对混合动力汽车作出明确规定。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下称“车船税法”),进一步完善了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调整了税负结构,规范了税收优惠,强化了征管手段。
通过后的车船税法拟定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免征范围做了进一步的扩大和明确。条例规定,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条例明确,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