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宋晓亮
11月11日,中石油、中石化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报告,建议综合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完善石油特别收益金管理办法,申请将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70美元/桶。
“暴利税”调整需有根据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又被称为 “暴利税”,并非属于税目。目前,起征点为40美元/桶,直至每桶60美元以上,征收比率从20%—40%,以5级累进。
据媒体报道,此次两大石油公司申请提高特别收益金的理由是,“2006年以来,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环境发生显著变化。油气资源税改革全面实施、美元贬值、油田桶油成本提高、国际油价变化等均对税金征收产生影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学院税务系主任刘颖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特别收益金调整必须经过科学、严密的测算才行,调整需要确凿的依据,要有数据表明确实对企业效益造成影响才行。”她还强调由于外围相关因素的复杂性,调整需考虑的方面很多,需谨慎。
也有专家对两大石油企业的做法表示了某种程度的理解。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付志宇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提高起征点实际上压缩了中央的特别收益金收入,企业则可从中获益。
根据往年年报数据统计,2006年—2010年三大石油公司累计上缴石油特别收益金3615亿元。其中,中石油2310亿元、中石化794亿元、中海油511亿元。平均每年三大油企上交的特别收益金数额近700亿元。
“如果油价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可能会导致外国从中国输油造成我方亏损;但跟国际接轨又加大了国内相关领域的成本。”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跟国际接轨要考虑自身实际。
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李晶对本报记者表示,“通过收益金的优惠政策,如油企能让利于民,或有利于放缓油价增速”。不过李晶也表示,油价由于跟国际接轨,此举对价格不具决定影响;但是能否将优惠让利于民,对油价平稳是有影响的。
清费立税条件尚不充足
11月1日,油气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进,两大石油公司的做法是想借此时机建议国家调整资源税费制度,改变“税”“费”并存,功能重叠,管理体制分割的现状。
根据中石油旗下决策咨询机构——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测算,油气资源税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后,资源税率提高至5%—10%,按照80美元/桶初步测算,中石油上游板块综合税负将增加4.2至8.3个百分点。两大油企由此认为“暴利税”调高,最终并入税改体系或能减负。
就此,专家们多表示不认同。
付志宇表示,首先特别收益金归入资源税面临中央地方财权分配问题,因为资源税属地方,“暴利税”收益归中央政府。而且由于各地情况不同,特别收益金下放地方可能会造成地区分配不公,也不利于中央调控。不过他认为在财政充足的情况下,适当让利地方未尝不可,从成本考虑不要另立税种,尽量在现有框架内调整。
刘颖认为将特别收益金清费立税涉及问题比较复杂,很难实施。由于税收有稳定性和规范化特点,费改税恐难发挥其原有的调节作用。如改税税率定多高需要测算和外围因素统筹考虑才行,但由于油价的波动性强,一旦立税后恐难适应。因此她认为当前无改动必要。
李晶更是认为特别收益金跟针对油企的税赋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不能取代前者在石油这个特殊行业的作用。出于对资源有限的顾虑和开发无序的遏制,李晶希望能将特别收益金的征收推向更多的行业,针对资源开发的行业都可参考征收。
接受本报采访的专家普遍表示,石油行业特别收益金清费立税的提法条件尚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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