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溢油事故后,国家层面的生态索赔被提上议事日程,基于对索赔进程及索赔数额的担忧,已有社会组织表示,将向事故责任方提起公益诉讼。
然而,由于法律的缺位,公益诉讼能否顺利实现,仍然未知
本报记者 马树娟
渤海湾告急!
国家海洋局的通报,中海油蓬莱19-3油田单日溢油最大分布面积158平方公里,目前已使周围海域840平方公里的一类水质海水下降到了劣四类。根据《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一类为最优,四类最差。
随后,在渤海湾长岛大钦岛出现了鱼类死亡的现象,不免让人们的神经再次紧张起来。国家海洋局7月9日发布消息称,经初步判定,此次鱼类死亡数量激增同蓬莱19-3油田溢油无关。
然而,在此次事故中各方信息发布的迟滞,以及生态索赔的悬而无解,都一层层地削减着公众对事故责任方及监管部门的信任。
一位业内人士直言:“中海油和康菲的新闻发布会更像是在媒体公开报道的‘倒逼’下,勉为其难地作一些有限的回应。”
部分环保组织也开始要求参与事故损害评估,甚至准备提起公益诉讼。
信息披露迟滞政府也应担责
在此次溢油事故中,公众对于康菲中国和中海油瞒报表达出强烈不满。
在7月6日中海油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两家公司一再澄清并未瞒报事故。
作为肇事方的康菲中国表示,在溢油事故发生后,已于第一时间向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进行报告,同时通知了合作伙伴中海油。对于媒体和公众的质疑颇为“理直气壮”。
而中海油方面给出的解释似乎也“有一定道理”。中海油总公司副总经理吕波表示,由于溢油情况非常复杂,把精力主要放在怎样处置、堵漏、查清原因上。康菲公司和其都准备在堵住溢油点、基本查明事故原因后一并向社会公布。
“这并不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作为上市公司,康菲和中海油妥当的做法应当是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外通报,说明事故正在调查中,并动态地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进展状况。”国内环保组织达尔问自然求知社负责人冯永锋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有关溢油事故的信息发布会的姗姗来迟,其中有肇事方的“充分理由”、合作方的“充分考虑”,而作为监管者国家海洋局可以说是在第一时间就接到了康菲公司的报告,为何也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时间内保持了沉默?
在7月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对媒体表示,这是国内第一次出现海底漏油事故,由于技术局限性等相关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得出结论。他表示,海洋局已经第一时间通知了环渤海的渔业和环保部门,以避免更大损失出现。
这就意味着事故发生后,肇事方、合作方、监管方都对事情知晓,但三方都不约而同地保持了沉默。
“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仅企业要及时向公众公开,政府也应承担有向公众披露污染事故相关信息的义务。”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但是,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什么是‘及时’并未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公众对于政府的滞后披露也只能进行道义上的谴责,而无法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追责。”王灿发说。
难以敲定的生态赔偿
在7月5日国家海洋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海洋局表示将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对直接责任人康菲公司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公众不禁联想起2010年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发生后,英国BP石油公司则是出资200亿美元建立赔偿基金。虽然此次中海油漏油事故影响不及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但20万人民币同200亿美元的悬殊对比,真是“一个地下,一个天上。”
面对媒体和公众的质疑,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进一步补充说:“海洋局不排除将代表国家对康菲公司进行生态索赔,由此金额可能将远远超过20万元。”
这就意味着,海洋局代表国家对康菲公司进行索赔并不一定发生。对此,武汉大学环境法学研究所所长王树义分析说:“海洋局可能考虑如果康菲公司积极进行浮油打捞、消除污染工作,则将对其免于起诉,如果置污染后果于不顾,则有可能提起诉讼。”
根据海洋局的通报,康菲公司已采取设围油栏等措施,目前蓬莱19-3油田附近海面已无明显漂油。但是,有海洋专家指出,被污染的水质要从目前的四类恢复到一类,所需时间的长短取决于事发海域的自净能力,而渤海处于半封闭的海域,海水自净能力非常弱,因此,溢油事故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
“溢油事故对环境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对水产品等直接损失比较容易评估,但是对生态平衡的打破,包括食物链传递所导致的物种变化等都很难量化,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也无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在对肇事方追究责任时面临着索赔缺少法律依据的尴尬。”王树义说。
可以说,每一次污染事故的发生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都是长久的,而对生态环境的恢复所需的资金数目都是极其庞大的,但污染企业只要缴纳了罚款便几乎同污染的后期治理脱离了干系。
庆幸的是,生态索赔缺少法律依据的现状将很快得到解决。
王树义介绍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已经将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列入人大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在此次修订中,对于污染事件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失将制定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对于评估机构提出资质要求,出台评估鉴定技术规范等配套法规。
环保公益诉讼恐难立案
中海油溢油事故发生后,7月4日,达尔问自然求知社、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11家环保组织联名致信责任方中海油和康菲公司,要求对方尽快向公众公布事故详情以及油污清理情况,并向公众致歉。
在两家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之后,冯永锋对《法治周末》说:“如果海洋局最终不向康菲和中海油提起生态索赔,或者索赔额度过低,达尔问自然求知社不排除联合一些环保组织前往事发海域参与环境损害的评估,并提起公益诉讼。”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海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诉状已经草拟完毕,同环保组织协商后,将适时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想法,王树义指出,根据现行法律,为了避免滥诉,浪费司法资源,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原告一般须为同环境污染有实质性利害关系的人,否则法院基本不会受理。“虽然此前有公益组织提起诉讼被受理的先例,但是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尚未成为惯例。”王树义补充说。
公益诉讼的法律缺位、数额不高的行政罚款使得一些企业在污染环境时更加有恃无恐。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一些企业甚至在年初都准备好了上交环保局的罚款。
这一污染惩治现状的不利后果也很明显。2005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对中石油的罚款为100万元,但是近5年来,国家为防治松花江水污染已经投入78亿元。
王树义感叹:“不要怕滥诉,不诉才是大问题,要培养起公民的环境诉讼意识。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也要考虑适度扩大环境诉讼主体的范围。”
而作为此次联名向两家公司致信的环保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负责人马军则认为,现阶段更为突出的问题不单是公益诉讼面临着法律上的障碍,而是直接利益受到损害的群体都很难通过环境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地方法院对于涉及重大利益的环境诉讼态度不积极,立案都很难,即使立了案也常常拖延不判。最重要的是,即便原告胜诉,获得的赔偿多数情况下也很有限,有时甚至不能弥补其参与诉讼的时间和资金投入。”马军对《法治周末》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