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联合下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日前联合下发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海上风电建设项目授权和核准工作,促进海域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引导海上风电健康、持续发展。
该办法共十章三十八条,规定了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海上风电项目授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和海洋环境保护、项目核准、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行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和地方相关部门的管理程序和要求。该办法明确,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作为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以及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海上风电项目实施管理,并在海上风电规划编制、项目核准、施工等阶段做好管理衔接。
该办法规定,海上风电建设应当坚持先编制发展规划,以规划为指引,再开展具体项目建设的原则。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分为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两个层级。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时,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提出用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
该办法强调,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要加强对项目用海预审的管理,项目单位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应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文件。经初审、海域使用论证和评审用海可行的项目,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建设核准申请时,应附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用海预审意见;无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准。海上风电项目必须经过核准并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海域使用权。该办法同时指出,使用无居民海岛建设海上风电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并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该办法要求,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建设核准申请时,应附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文件;无报告书核准意见或未通过核准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准。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核准意见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该办法还规定,海上风电项目经核准后,项目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报请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主管部门备案。海底电缆的铺设施工还应当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该办法还着重从海上风电项目授予、项目核准、竣工验收和运行信息等方面,对国家和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