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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附加费复征:800公里以下航线收2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14日 07:49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李进郑友贤通讯员高彬彬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在榕多家航空公司获悉,今日起,停收了10个月的燃油附加费又复征了,800公里以下航线,每位旅客收取20元燃油附加费;800公里(含)以上航线,每位旅客收取50元燃油附加费。

  除此之外,记者从川航、厦航、春秋航空等公司了解到,婴儿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实行减半收取,800公里(含)以下航线每位收取10元,800公里以上航线每位收取30元。

  14日前已成功付款的2009年11月14日(航班日期)以后的国内航线客票不再补收燃油附加费;但14日之前已付款的客票,如在14日(含)以后变更,则需换开客票,补收燃油附加费。此外,春秋航空还发布公告称,如航班延误超过3小时或航班取消等属于旅客非自愿变更,则相关客服人员可以直接帮助变更而不需补收燃油附加费。

  春秋航空福州负责人介绍,今年1月国内取消了燃油附加费,此次复征是源于航油价格不断上调,11月10日航油价格上涨,涨幅为每吨300元至350元不等,这是今年第六次上调。

  12日,发改委和民航总局发布通知称,自11月14日起,国内航线客运燃油附加费将由现行统一收取标准,改为航空公司在联动机制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是否收取,以及具体收取标准和出台时间。这是国内首次将民航燃油附加费与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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