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6月30日电(记者林红梅、王宏彬)《民用机场管理条例》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条例首次正式明确了民用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的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这是我国第一部民用机场业的法规。
2009年4月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李家祥6月30日在此间召开的全国民航机场工作会议上表示,国务院颁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首次正式明确了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将对机场的建设、运营、管理、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围绕机场的公共设施定位,李家祥强调要统筹处理好五大关系。一是进一步加大机场建设发展投资力度,统筹处理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关系;二是进一步促进机场管理机构由经营型向管理型转变,统筹处理好公共基础设施定位和经营收益的关系;三是进一步提高机场安全服务水平,统筹处理好民航监管、地方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的关系;四是进一步探索总结机场管理及股权多元化模式,统筹处理好管理及投资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等关系;五是进一步发挥好机场的应有作用,统筹处理好构建航空网络和融入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关系。李家祥说,由于机场飞行区的公共设施特性明显,民航局正在试点将飞行区作为公共基础设施,进一步探索机场建设投资模式方面的改革。
民航局副局长杨国庆介绍,《机场管理条例》主要明确了七个方面的管理制度:一是运输机场建设管理制度;二是运输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制度;三是运输机场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四是通用机场管理制度;五是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制度;六是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制度;七是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制度。
国务院曾于1986年发布了《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杨国庆介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该暂行规定已不能适应机场发展的需要,于2001年废止。同年《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制订工作启动,历时8年,于今年4月由国务院审定通过。杨国庆表示,《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颁布,解决了我国缺乏民用机场管理行政法规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民用机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体系,满足了新的机场管理体制建立后机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为维护广大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机场的建设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