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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不高于同类车辆购置税

  证券时报记者 许 岩

  本报讯 商务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的《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符合以旧换新补贴规定的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类型车辆的单车车辆购置税金额。

  征求意见稿提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为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就是所谓的“黄标车”。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符合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5000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4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报废小型载客车,每辆补贴4000元;报废微型载客车,每辆补贴3000元;报废其他车型,每辆补贴6000元。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类型车辆的单车车辆购置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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