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明确具体需要关停的企业和设备;由中央财政设立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资金,同时对落后产能企业的融资行为设限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张伯玲】在提高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标准后,中国政府计划进一步明确哪些企业和设备将因此而关停。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在向各省、市、区工业主管部门和各大型钢铁企业下发的《关于遏制钢铁行业产量过快增长的紧急通报》(下称《通报》)中提出,将明确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和装置名单,力争提前完成地方政府与国家发改委签订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在此之外的属于淘汰类的炼铁、炼钢、轧钢产能也要按期全部淘汰。
“目前,国家在对钢铁行业的落后产能进行摸底调查,调查完成后,将会明确具体的关停企业和设备”,国家发改委一位权威人士5月13日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透露,对于明确要淘汰的企业和设备,如果没有进行淘汰,将会对地方政府进行问责。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到2011年底前,要在继续淘汰落后炼铁产能5340万吨、炼钢产能320万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标准,再淘汰落后炼铁产能7200万吨、炼钢产能2500万吨。
今年5月,国家发改委又进一步明确了今年的淘汰目标:计划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000万吨和炼钢产能600万吨。
一直以来,国内钢铁行业的主管部门都在进行淘汰落后炼钢、炼铁产能的工作,但由于没有具体的退出补偿机制,进展并不不顺利。
上述权威人士透露,将由中央财政设立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资金,对相关工作做得较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同时,地方政府也会部分出资,用于落后产能淘汰后的善后工作。“至于奖励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数额,目前还未具体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淘汰多少企业和设备而定。”
同时,《通报》也提出,责令列入淘汰类的落后炼铁、炼钢、轧钢生产线停止生产,已经停产的严禁死灰复燃;进一步加大“银企衔接”工作力度,对落后钢铁企业、不顾市场需求盲目扩大生产的钢铁企业,要商请当地商业银行减少或停止贷款。
上述权威人士表示,6月,由央行、银监会、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继续实施有保有压的融资政策》将对落后产能的融资行为采取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