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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名中南海误导消费者 专家称此香烟商标该撤销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5日 12:50  深圳商报

  【本报讯】据人民日报报道,企业打出“中南海”这样的“驰名商标”,会使人误以为代表党和政府向公众推荐危害公众健康的烟草制品。无论从关怀公众健康、维护党和国家机关形象或维护法律尊严考虑,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都是十分必要的。

  多位法学界和卫生系统的专家教授、从事公益法律援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律师、控烟组织的代表呼吁: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这是记者从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在京举行的《烟草企业不应利用烟包信息误导消费者》研讨会上获悉的。

  受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委托,公益法律援助律师黄金荣在会上宣读了“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裁定撤销注册号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册商标”的申请书。申请书指出:“中南海”系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两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的明确规定,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对这类商标予以注册。又根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第10条并且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与会代表支持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的申请。他们认为,中南海是中央国家机关的庄严驻地,是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神圣场所,以“中南海”作为商标来推销一种危害身体健康的商品——烟草,会让人对该品牌的卷烟产生“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高品质”等错误印象,这不仅有损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尊严,而且还误导消费者,可以说它直接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第1款第1项相抵触。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王克安主任表示,将尽快将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的申请递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沈敏容教授在研讨会上指出,“中南海”烟盒包装违反《公约》和我国法律。他指出,2009年1月1日生效的《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严重地与《公约》第11条及其《实施准则》不相一致。《公约》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尊重消费者的健康知情权,“明确、醒目和清晰”地告诉消费者烟草的危害、吸烟的后果。而按照2008年4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精神制作的新烟包,其信息不能明确、醒目和清晰地警告消费者烟草的严重危害,而是用相近的颜色、极小的字号、毫无变化的内容和毫无冲击力的形式,消解警示标识的警示作用,同《公约》精神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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